大股東分散股權避稅 難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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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dd Johnson
at 2009-08-10T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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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常有大股東為分散股權,在準備上市櫃前利用「真移轉、假賣賣」的虛偽買賣股權方
式,以分散營利所得,國稅局已將此列為查核重點,一旦被查獲,除了補稅,還會被罰款
。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中部一家上市電子公司,當初在股票上市前,為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
股權分散標準,大股東透過虛偽買賣方式,將持有的股權移轉給十幾位親友,藉此分散營
利所得,最後被要求補徵綜合所得稅,及罰款1,000多萬元。
國稅局指出,這家公司的股票在核准上市前,大股東持有股權異常減少,且大部分移轉給
他的親友,買賣雙方都說股權移轉係屬買賣行為,並提示收付股款的資金流程,供稅捐機
關查核。
不過,國稅局深入調查發現,這些大股東的親友,並沒有購買股票的資金能力,進一步查
核資金往來情形,原來他們購買股票的資金來源,都是由大股東的帳戶以迂迴輾轉方式存
入,也就是說,雙方的買賣交易均屬虛偽不實。
國稅局指出,這些大股東的親友,在公司股票上市後,又利用掛牌交易的蜜月期,將手中
股票全數出售,所得價款也全部回流至大股東帳戶。
國稅局表示,由於個人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課稅,級距由6%到40%,因此有適用較高稅
率的大股東,為規避稅負,利用所得較低的親友名義持有股票,讓獲配股利的歸課適用較
低稅率。這類案件被查獲後,都會依法補稅並處予一倍罰鍰。
國稅局強調,上述股票上市櫃公司大股東股權「真移轉、假買賣」的案件,層出不窮,已
被列為查核重點。國稅局也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
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法可予免罰。
【2009/08/1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673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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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以分散營利所得,國稅局已將此列為查核重點,一旦被查獲,除了補稅,還會被罰款
。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中部一家上市電子公司,當初在股票上市前,為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
股權分散標準,大股東透過虛偽買賣方式,將持有的股權移轉給十幾位親友,藉此分散營
利所得,最後被要求補徵綜合所得稅,及罰款1,000多萬元。
國稅局指出,這家公司的股票在核准上市前,大股東持有股權異常減少,且大部分移轉給
他的親友,買賣雙方都說股權移轉係屬買賣行為,並提示收付股款的資金流程,供稅捐機
關查核。
不過,國稅局深入調查發現,這些大股東的親友,並沒有購買股票的資金能力,進一步查
核資金往來情形,原來他們購買股票的資金來源,都是由大股東的帳戶以迂迴輾轉方式存
入,也就是說,雙方的買賣交易均屬虛偽不實。
國稅局指出,這些大股東的親友,在公司股票上市後,又利用掛牌交易的蜜月期,將手中
股票全數出售,所得價款也全部回流至大股東帳戶。
國稅局表示,由於個人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課稅,級距由6%到40%,因此有適用較高稅
率的大股東,為規避稅負,利用所得較低的親友名義持有股票,讓獲配股利的歸課適用較
低稅率。這類案件被查獲後,都會依法補稅並處予一倍罰鍰。
國稅局強調,上述股票上市櫃公司大股東股權「真移轉、假買賣」的案件,層出不窮,已
被列為查核重點。國稅局也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
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法可予免罰。
【2009/08/1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673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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