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辦事處扣繳問題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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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版上的大大

目前我們家要將房屋出租給新加坡公司在台辦事處

就一般原理來講,承租人在給付我們租金時,需要代為扣繳10%稅款並予以申報

但該公司希望由其總公司(即新加坡總公司)與我們直接簽訂租賃契約,並將代扣稅款直接交給我們,由我們申報

我的納悶點是,扣繳義務人不是以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為主嗎?

依所得稅法98條之1規定,總機構在外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應為: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給付人

所以扣繳稅款,應該是由其在台辦事處負責吧

現在由我們自然人負責繳納,會不會有什麼問題,我們又要如何申報呢?

另外,很疑惑的是,為何該辦事處不直接與我們簽合約,而且由總公司負責呢?是因為辦事處不用繳納營所稅,而該筆租金費用又不想浪費,所想出的方法嗎?

感謝大大回覆我的問題,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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