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693號--認購權證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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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想法:
1. 黃茂榮等三位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第一段開宗
明義點出思考本案的基礎原則:淨值原則。
2. 讓我驚訝的是:這份不同意見書其中兩位竟然
是實務出身的,而且葉百修大法官還當過北高
行院長。
3. 奈何,大法官對於形式正義(依法課稅原則)
雖然已經操作得滾瓜爛熟,但是對於實質正義
(量能課稅原則)的掌握,則還有相當大的進
步空間。這或許跟公法出身的大法官居多有關。
4. 台灣第一個從德國唸稅法回國的陳敏大法官似
乎連稅法解釋都很少寫意見書。
5. 如果許不同大法官還在,不知道她會用什麼詞
句批評多數意見。
6. 這個問題公法出身的學者如果沒有努力瞭解權
證的本質,是無法處理好的,蘇永欽的協同意
見書是代表。


※ 引述《ntitgavin (羊肉爐)》之銘言: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93
: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0年12月9日
: 解釋爭點:
: 1.認購(售)權證發行價款非證券交易收入,違憲?
: 2.履約或避險交易損失不得自應稅所得減除之認定,違憲?
: 解釋文:
: 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號函前段謂
: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時所取得之發行價款,係屬權利金收入」,意
: 指該發行價款係權利金收入,而非屬證券交易收入,無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之適
: 用,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違背。
: 同函中段謂:「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後,因投資人行使權利而售出或購
: 入標的股票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於履約時認列損益,並依所得稅法第
: 四條之一規定辦理。」及財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0九三
: 一一號函稱:「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如於某一時間或特定到期日,以現金方式
: 結算者……並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
: 律主義並無牴觸,亦不生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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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da avatarHedda2011-12-16
願賭服輸.不能說等賭輸了事後才要求修改賭場規則.還要求追溯.
Poppy avatarPoppy2011-12-16
要嘛就該事先講清楚.否則當然只能修法向後適用.唉.終歸是法匠
Cara avatarCara2011-12-17
啊? "賭"? 我只能勸樓上多讀點書了...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1-12-19
基本上, 權證案跟債券溢價攤銷案一樣, 財政部都是 "卯
贏沒卯輸".
Selena avatarSelena2011-12-21
一樓說的法匠莫非是指黃茂榮、陳碧玉、葉百修三位大法官
Oscar avatarOscar2011-12-21
會不附法律理由而指責別人是法匠的人, 嘖嘖嘖...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1-12-24
自忖學藝不精.故爾自嘆法匠.當然法匠一詞也就僅指在下個人.
決不及於他人.更不敢對黃師等人有所大不敬.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1-12-28
老實說, 我看不出你上面的推文是在自嘆自己是法匠, 如果
Olga avatarOlga2012-01-01
無法表示清楚的話, 請不要在我的文章推文, 或是請你用回
文的方式清楚表達你的意思, 謝謝.
George avatarGeorge2012-01-05
不過也有可能是我資質駑鈍, 無法理解你的意思, 如果是這
樣的話, 就要跟您說聲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