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總公司與分公司稅務問題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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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請容許小弟我問個實際上碰到的問題

今天外國總公司原本跟台北的客戶直接簽合約

對台北之客戶收取收入

而台灣分公司出人力服務向總公司收取勞務收入

如此一來稅法好像有規定外國總公司需要繳

合約收入的15% * 營所稅率17% = 大約不到3%

而營業稅則在還未有台灣分公司時 由台北客戶代扣繳

另外由於位於高雄的分公司收入係此筆由總公司與台北客戶

簽約所賺來的收入中向總公司收取勞務收入

如此一來亦同時向高雄的國稅局繳交銷項營業稅

這樣感覺有重覆繳的感覺(高雄有繳台北也繳)

所以公司決定未來由高雄分公司直接向台北這個主要的客戶簽約

最後在利益匯回外國總公司

如此一來

會有怎麼樣的稅務問題呢

因為在台北簽的約

客戶是位於台北

會台北高雄同時收營業稅嗎

是不是台灣有分公司且是由台灣直接簽約

就是台灣高雄分公司直接繳給高雄國稅局就行了

另外營所稅的部分會有什麼影響呢

比如利益匯回外國總公司會被課稅嗎

謝謝各位耐心看完這個問題

對我很重要

煩請各位高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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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usan avatarSusan2011-07-10
營業稅則在還未有台灣分公司時 由台北客戶代扣繳 ?
Elma avatarElma2011-07-14
無固定營業場所 若客戶是4章1節營業人無須繳納營業稅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1-07-16
營所部份當然就是由分公司申報繳納分公司匯錢到國外總公司
Joe avatarJoe2011-07-20
非屬分配不會被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