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承銷海外憑證課稅爭議 有解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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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的外商機構,取得我國發行公司在海外發行存

託憑證的承銷手續費,若在6月30日以前覓妥營業代理人,並向國稅局辦理報備,即可比

照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商公司,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海外承銷手續費可以免辦扣繳



財政部在今年5月18日以台財稅第0930451691號函規定,國內發行公司在海外發行存託憑

證時,給付海外承銷手續費用要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對取得承銷手續費用的外商扣

繳20%所得稅。

由於釋令發布後引起外資關注,並曾兩度向財政部查詢行政命令的相關疑慮。財政部日前

明確表示,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商機構,因為要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國內發行機構

給付承銷手續費時,可以免扣繳20%所得稅。但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商公司,財政部

規定,要由國內發行機構辦理所得稅扣繳。

不過,財政部也已同意,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商機構,亦可選擇兩種途徑申報承銷手

續費的所得稅。

一是,在6月30日以前找好在台營業代理人,並向國稅局辦理報備手續,即可比照在台有

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外商機構,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免再扣繳承銷手續費的所

得稅。

二是,出示海外承銷契約書,並向財政部申請按所得稅法第25條有關技術服務報酬所得課

稅。

財政部表示,依照5月18日的函釋規定,稅捐機關對國內發行機構扣繳海外承銷手續費所

得稅的輔導行動,將在6月底截止,自7月1日開始,就不再進行輔導。財政部表示,若國

內發行公司在海外有發行存託憑證,並委託外商公司代為發行者,其給付的承銷手續費,

若未依法辦理扣繳,就將逕行補稅處罰。

【2004/06/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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