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撫養未滿60歲的繼母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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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0-05-14T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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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繼父母要先看有無收養子女? (要經過法院認可,民法1079)
一、若有,1.繼父母 成為養父母=父母,民法1077Ⅰ。
可被列為直系尊親屬扶養。 (當然還要符其他要件)
2.生父母 與子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民法1077Ⅱ
故不能當作直系尊親屬,也不屬其他親屬。
要看是否能屬於「家屬」間。
二、若無,1.繼父母 ? ==>此為問題所在,請見第貳點。
2.生父母 可為直系尊親屬扶養。
貳、未收養配偶子女的繼父母,可否被配偶子女申報直系尊親屬扶養免稅額?
一、未收養配偶子女的繼父母,與其配偶之子間為 一親等姻親關係。
二、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目的: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15號解釋解釋文:「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
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
盡其『法定扶養義務』。.....」
三、繼父母若未收養配偶之子,亦非同一家,則配偶之子「無」扶養義務。
例如繼母未收養某甲,則其是某甲父親的的配偶,非直系血親。屬一親等姻親
。不屬於民1114Ⅰ「直系血親」相互間,如果也非同一家的關係,則並無法定
扶養義務。
四、北市國稅局見解,應有誤解法令之處:
1.北市國稅局把繼母就當作是直系尊親屬的說法,在有收養時沒錯,但在沒收養
時,會造成「無」法定扶養義務,卻可申報扶養免稅額的矛盾情形。
2.33上字第4279號是針對民法1052條得訴請離婚事由,所作成的判例。
所得稅法17條免稅額的目的,依釋字415 係使納稅義務人盡其法定扶養義務。
民法1052 與 所得稅法17條的「直系尊親屬」,規範之目的迥異,以該判例解
釋因盡法定扶養義務而得適用之免稅額,管見以為不足採取。
(簡單說,可適用民法扶養相關規定,但1052只是處理何情形能訴請離婚,
與扶養義務無關。)
3.北市國稅局的說明,本人認為應有誤解法令之處,且此並非財政部發布解釋函
令,稅捐機關還是可能將繼父母未收養配偶子之情形,視是否符合其他親屬處
理。建議申報前還是衡量一下。
民事類【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判例字號: 33年上字第4279號
要 旨: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四款所稱之直系尊親屬,不以血親為
限,繼母為直系姻親尊親屬亦包含在內。
33年時舊法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以他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四、妻對於夫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夫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
為共同生活者。
現行法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以下原文恕刪,僅保留法條部分,並加上民1115。)
※ 引述《moft (超越自己)》之銘言:
: ※民法第 967 條
: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 第 969 條
: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 第 1114 條
: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第 1115 條 (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 第 1122 條
: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 第 1123 條
: 家置家長。
: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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