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問題 - 稅務Ivy · 2018-11-22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父親於民國60年間購買一塊土地登記在母親名下。 後來因為祖母的要求,又於民國70年以贈與的方式,登記回父親名下。 現在因為考慮要給母親生活上的保障,所以想要把這塊地再登記回母親名下(107年)。 請問日後母親過世後,土地又由我父親繼承取得(子女皆放棄繼承), 他日將這塊土地出售時, 土地增值稅的前次移轉現值是要從民國60年、70年、107年還是繼承取得的那一年開始算? 另外,贈與稅的部分,會有影響嗎? 謝謝各位 -- 稅務All CommentsUla2018-11-25繼承取得時開始算Daph Bay2018-11-25謝謝leo大Annie2018-11-27原PO的問題:土地增值稅的前次移轉現值為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當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Rebecca2018-11-28又夫妻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計入贈與總額。Donna2018-11-28只是要研究一下房地合一稅的問題就是了。Odelette2018-12-01我個人的看法認為這樣子會有新制房地合一稅的問題。Erin2018-12-06真只考慮節稅問題的話,最好的方式:Caitlin2018-12-10父親繼續持有該土地,等到父親死亡之後,子女繼承,這Bethany2018-12-12樣子才能節稅到土地增值稅,而且又不必繳房地合一稅。Ethan2018-12-13原文父親繼承的意思 我想是父親想賣吧Freda2018-12-16謝謝T大與S大,確實是父親有想賣地,請問這樣的狀況,除了T大說的等父親百年之後才賣外,有其他的節稅方式嗎?Franklin2018-12-21有金錢需求的話,現在父親直接賣該筆土地(要繳土地增值稅),父親將一定的買賣價金以夫妻贈與方式給母親作為生活上的保障,可不計入贈與總額。Gilbert2018-12-23感謝T大Related Posts工作室稅務請教營業稅1%級距是不是變成24萬了遺產稅申報程序中包含通知金融機構嗎?向母親借款買房契約之擬定房地合一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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