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問題 - 稅務

Table of Contents


父親於民國60年間購買一塊土地登記在母親名下。
後來因為祖母的要求,又於民國70年以贈與的方式,登記回父親名下。
現在因為考慮要給母親生活上的保障,所以想要把這塊地再登記回母親名下(107年)。

請問日後母親過世後,土地又由我父親繼承取得(子女皆放棄繼承),
他日將這塊土地出售時,
土地增值稅的前次移轉現值是要從民國60年、70年、107年還是繼承取得的那一年開始算?
另外,贈與稅的部分,會有影響嗎?

謝謝各位

--

All Comments

Ula avatarUla2018-11-25
繼承取得時開始算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8-11-25
謝謝leo大
Annie avatarAnnie2018-11-27
原PO的問題:土地增值稅的前次移轉現值為繼承開始時(
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當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8-11-28
又夫妻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計入贈與總額。
Donna avatarDonna2018-11-28

只是要研究一下房地合一稅的問題就是了。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8-12-01
我個人的看法認為這樣子會有新制房地合一稅的問題。
Erin avatarErin2018-12-06
真只考慮節稅問題的話,最好的方式: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8-12-10
父親繼續持有該土地,等到父親死亡之後,子女繼承,這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8-12-12
樣子才能節稅到土地增值稅,而且又不必繳房地合一稅。
Ethan avatarEthan2018-12-13
原文父親繼承的意思 我想是父親想賣吧
Freda avatarFreda2018-12-16
謝謝T大與S大,確實是父親有想賣地,請問這樣的狀況,除
了T大說的等父親百年之後才賣外,有其他的節稅方式嗎?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8-12-21
有金錢需求的話,現在父親直接賣該筆土地(要繳土地增
值稅),父親將一定的買賣價金以夫妻贈與方式給母親作
為生活上的保障,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8-12-23
感謝T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