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專利申請 最愛大陸 - 專利

Olive avatar
By Olive
at 2010-02-10T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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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9 工商時報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經濟部智慧局昨(8)日表示,2008年中國大陸受理各國企業專利發明件數高達82
萬件,居全球之冠,遠高於美國、歐洲與日本等,顯見中國大陸已經成為企業專利大戰最
為激烈地方。

面臨與日俱增的競爭壓力,海外新興市場的開拓不易,我國專利佈局以美、日、歐
等主流市場為主,近年中國大陸的發展亦值得樂觀期待,世界五大專利局,包括美、日、
歐、韓與大陸,其受理的申請案件為全球總申請件數的80%。

王美花說,2008年我國人向世界五大專利局申請案總計約4.5萬件,其中以向中國
大陸申請案件最多,為22,469件,美國是18,001件居次。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在歐洲申請量,核准比例近年亦成長迅速,在歐洲專利維持量
少質精的精神,致力於加強專利品質的原則下,我國的表現相當難能可貴。

若以2008年整年度五大專利局自各國企業受理申請案件數中,以中國大陸82萬件為
最多,美國48萬件居次,智慧局觀察,2008年與2007年比較成長率,以中國大陸成長
19.33%為最高,歐洲則成長3.62%居次,美國則僅有微幅0.07%成長,南韓與日本則是
呈現負成長。

智慧局認為,自1999年以來專利申請趨勢,中國大陸呈現出成長迅速、銳不可擋的
態勢,近年已陸續超過日本和美國,成為全球專利申請件數最多的地區,顯見大陸已成為
專利大戰最為激烈的地方。

至於我國2009年受理專利申請件數共78,425件,其中發明為46,654件、新型25,032
件、新式樣為6,739件,以申請發明專利為多數。



BTW,

看來大陸這塊市場還蠻有錢景的...

敝所就有大陸分所,我也處理過數件日本申請大陸的案子

也看過N份大陸人翻譯的說明書


心得就是:

中國大陸的說明書,其特徵在於:

1.非常白話(例如說不用"之","係","亦"而是用的,是,也代之);

2.有固定翻法(像我們台灣會用藉由,經由,以之類的,大陸一律用"通過"XD,
我們用揭示,大陸一定用公開);以及

3.不喜歡用標點符號,句子常常又臭又長一大段。



當然很多專門or專利用語跟台灣不同,而且說明書順序也跟台灣不同XDD

ex,申請專利範圍→權利要求書
在附屬項不寫"其中"→其特徵在於....


而且聽說國外的申請案在大陸不好過關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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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10-02-15T09:38
"其中"→其特徵在於 <----- 台灣也有
Erin avatar
By Erin
at 2010-02-18T20:45
台灣只能寫在獨立項.. 附屬項是不允許這樣寫的
Rae avatar
By Rae
at 2010-02-19T06:19
S大說的沒錯哦,我還沒看過附屬項寫"其特徵在於"的XD
Necoo avatar
By Necoo
at 2010-02-19T21:34
囧 二段式寫法的附屬項不都這樣寫嗎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10-02-20T02:01
I319983 I320001 I320034 請參考這幾件新核准案件
Andrew avatar
By Andrew
at 2010-02-24T04:16
附屬項 還是可以這樣寫的 不過這是委員的喜好問題
Olive avatar
By Olive
at 2010-02-26T06:24
反正不過是形式問題 委員看不順眼 配合他就是了
Hazel avatar
By Hazel
at 2010-03-01T14:23
I320075 I320098 I320300 <-----這幾件更是全都用
Victoria avatar
By Victoria
at 2010-03-03T20:32
哦~看來我是少見多怪了XDD
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10-03-04T13:40
審查基準第2-1-21頁第7行 二段式寫法不適用於附屬項
施行細則第19條也只提到獨立項
Charlotte avatar
By Charlotte
at 2010-03-05T08:46
所以問題在於審查官是否認定這種寫法就是二段式寫法
Tom avatar
By Tom
at 2010-03-10T05:35
不過法律中也未明訂說不行 應該不構成舉發的理由..吧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10-03-11T05:32
大陸跟歐洲是允許甚至建議附屬項使用二段式
Olive avatar
By Olive
at 2010-03-13T11:14
另外..附屬項寫「其特徵在於」 那它依附的請求項就沒特徵了?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10-03-16T15:52
如果附屬項開始可以寫"其特徵在於"或"其特徵為"那就太好了
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10-03-19T01:52
因為日本案子附屬項常會提到"特徵"這兩個字 很不想翻成"其中"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10-03-19T20:44
其實我覺得用台灣這方這些"之 係 亦"搞得既不白話 又不文言
Emily avatar
By Emily
at 2010-03-22T17:25
讀起來會有一種奇怪的調調 坦白講我覺得用白話寫法比較妥當
Olive avatar
By Olive
at 2010-03-23T03:57
因為這些說明書是要公開給社會大眾的 按理說要所有人都讀得順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10-03-23T12:30
而不是迎合既定族群 用既定字眼造成一種奇怪風格
Faithe avatar
By Faithe
at 2010-03-27T22:19
S大講的沒錯啦~只是在一個又臭又長的句子中全部都是"的",看
了會很傻眼就是了XD 還有一個經典:我們的習知=他們的"以往"~
Tristan Cohan avatar
By Tristan Cohan
at 2010-04-01T09:52
k大提的幾件文字上看來都是大陸人撰寫或翻譯的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10-04-03T17:59
我翻譯時倒是很喜歡用"係/之/亦/於"之類的XDDD,例如"與A連接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10-04-04T13:13
台灣人習慣「該」來「該」去,大陸人習慣「所述」來「所述
」去
Selena avatar
By Selena
at 2010-04-09T06:51
/涉及A"(大陸) 我都喜歡翻成"連接於A/有關於A"XDDD
Carol avatar
By Carol
at 2010-04-10T02:36
台灣翻譯成"該"應該是對應日文的"kono"/"toukai",所述是對應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10-04-11T15:07
日文的"上記"~
大過大陸也會混用就是了~一切看大陸譯者的爽度~~~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0-04-11T20:50
有時候玩文字遊戲其實蠻好玩的,中文本身也蠻有意思的
Odelette avatar
By Odelette
at 2010-04-16T13:02
不過台灣大陸之間好像沒有互相承認優先權!?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10-04-20T10:25
優先權問題還在想辦法解決中吧..
Ethan avatar
By Ethan
at 2010-04-21T18:16
我們當然說是國外優先權 但對岸可不會接受
聽說可能會提出特殊的優先權承認方法
Noah avatar
By Noah
at 2010-04-22T12:10
是一國兩制嗎 還是最惠國待遇XD

為何要當專利人(邀請大家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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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at 2010-02-09T19:02
※ 引述《sank (SANKK)》之銘言: ※ 引述《ChibiYou (momo)》之銘言: ※ 引述《davidhsu (球球)》之銘言: : ※ 引述《philipmorris (菲利普.莫里斯)》之銘言: : ※ 引述《villager (No music no life)》之銘言: : : ID ...

公開後的新穎性

Odelette avatar
By Odelette
at 2010-02-09T00:42
我爬文看了一下 看到有說 只要台灣的專利公開了 就沒辦法再申請中國專利了 會被認為喪失新穎性 那其他國家也會這樣嗎?如果是同一申請(or發明)人的話.. 難道專利公開後 就不能再申請別國了?應該不會這樣吧? 我都不知道發明的東西會不會跟別人衝到 就在還沒取得台灣專利前 四處向別國申請專利 要是 ...

申請大陸專利的代辦機構

Steve avatar
By Steve
at 2010-02-07T17:42
中國專利局登記公告的國內專利代理機構 這個是指?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ldbc/ 可是我看內容寫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ldbc/ywzswd/200907/t20090723_470099.html http:/ ...

專利法第三十七條

Olga avatar
By Olga
at 2010-02-07T16:11
第三十七條  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三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 ̄ ̄ ̄ ̄ ̄ ̄ ̄ ̄ ̄ ̄ ̄  ̄ ̄ ̄ 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分割,或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改請為發明專利,逾前項期間 者,得於申請分割或改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 依前二 ...

專利法第二十九條

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10-02-07T15:15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 ,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創作,主張優先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不得主張之: 一、自先申請案申請日起已逾十二個月者。 二、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創作已經依第二十七條或本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 三、先申請案係第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