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 專利

By Olga
at 2011-06-18T23:52
at 2011-06-18T23:5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ides13 (鬼)》之銘言:
: 關於前述案件,早在2006年時小弟就讀過相關的介紹,直至2011,
: 經過這些討論,及P大及Z大的指教,小弟才發現原來漏讀了
: 很多重要的細節,而這些細節才是導致日本法院該些決定的原因。
: 再次更新案件事實的部分,修改原告提專利侵權之“請求”的內容。
: :專利為屬地主義,A國的專利應在A國法院以A國的法律審理。
: :但試想如下情況:
: :X為日本法人,在美國具有一專利,但在日本沒有相同的專利。
: :Y為日本法人,在日本製造X之專利的產品,Y在美國有100%持股
: : 的子公司 Z, 美國子公司 Z 將侵權產品輸往美國。
: 試問:X可以在日本法院提出對Y之“禁制令”的請求嗎?
: 從z大所提歐盟GAT,讓小弟注意到關於「專利無效訴訟」的問題,
: 才發現該案的原告X,向法院請求的是“injunction (差止請求)”,
: 沒有論及專利無效的問題,Y也沒有提出專利無效的抗辨。
: 另外,小弟不知道GAT的案例,但對於Z大說明之處,有些疑問,
: 因此想進一步請教Z大。
: 試問“法國專利權人LUK”是哪一國的法人?
是德國法人。
: 似乎與日本法院相同的見解。
: 個人以為這是非常有趣的議題,很想知道答案,試問:
: “德國法院應將本案移送至法國有管轄權的法院”係指?
: 是“僅將專利無效訴訟轉移給法國法院”?
: 還是“將整個案件,包含專利是否無效、以及產品是否侵權專利,交由法國法院”?
: 有沒有可能,僅將專利無效訴訟轉移至法國法院,
: 而專利侵權訴訟依然留在德國法院?
在歐盟會員國之間是不行的。
其他國家的話要看各國具體的法律規定,
但有一點要注意,在大部分的法律體系中,
在侵權訴訟中出現validity的爭點並不會讓原本的一個程序變成兩個
換句話說,不會從侵權訴訟變成侵權訴訟+專利無效之訴,
自然無分割移送的可能性。
: 在實際的操作上,也許可以這麼做。
: 專利無效訴訟所需的費用應該比專利侵權訴訟來得低,
實際上的費用哪個低我不清楚,可能要請教有處理訴訟實務的先進。
我想到的一個問題是:
專利無效之訴在一些國家是有對世效(in rem judgment)的,
敗訴的專利權人不得再對其他人提起侵權訴訟;
反之侵權訴訟就算曾爭執過validity,
既判力與爭點效還是只存在於兩造之間。
: 如果臺灣公司,在美國法院提出專利無效訴訟,
(專利權人為被告)
: 同時在臺灣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
(專利權人為原告)
: 這樣的操作是否可行?
注意喔,這兩個訴訟的原告被告關係是相反的。
現實上真的出現這種情況,
多半是台灣法院已經受理侵權案件後,
被告直接跑去美國另訴。
目前台美之間包括內國法與雙邊協議都沒有明文禁止這樣做,
但是在經濟上,兩地同時纏訟顯然對雙方都不利。
會跑去美國另訴,很明顯多半就是為了拖,
最好弄到兩邊裁判矛盾,總之脫越久越有利。
這類「兩個claim訴訟標的雖不同,但關鍵的主要爭點相同」的情況,
為了避免裁判矛盾,各國在對內的程序規定都會盡可能的避免重複起訴。
以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136號判例為例:
已起訴之事件,在訴訟繫屬中,該訴訟之原告或被告不得更以他造為被告
,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或反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
定自明。所謂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或反訴,不僅指後訴係就同一訴訟
標的求為與前訴內容相同之判決而言,即後訴係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與
前訴內容可以代用之判決,亦屬包含在內。故前訴以某請求為訴訟標的求
為給付判決,而後訴以該請求為訴訟標的,求為積極或消極之確認判決,
仍在上開法條禁止重訴之列。
在涉外案件,除非有雙邊協議或多邊協議的約定,
否則不像對內案件一樣一律禁止重複起訴。
但各國依然有默契盡量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
回到原主題。關於台灣法院是否受理美國的專利侵權訴訟,
我個人是覺得如果有一些特別的聯繫因素,
例如被告住所在台灣,或甚至被控侵權的產品也在台灣製造,
台灣法院可以考慮審理這個案件。
如果沒有這些特殊的因素,對於管轄權的認定還是保守一點為宜。
--
: 關於前述案件,早在2006年時小弟就讀過相關的介紹,直至2011,
: 經過這些討論,及P大及Z大的指教,小弟才發現原來漏讀了
: 很多重要的細節,而這些細節才是導致日本法院該些決定的原因。
: 再次更新案件事實的部分,修改原告提專利侵權之“請求”的內容。
: :專利為屬地主義,A國的專利應在A國法院以A國的法律審理。
: :但試想如下情況:
: :X為日本法人,在美國具有一專利,但在日本沒有相同的專利。
: :Y為日本法人,在日本製造X之專利的產品,Y在美國有100%持股
: : 的子公司 Z, 美國子公司 Z 將侵權產品輸往美國。
: 試問:X可以在日本法院提出對Y之“禁制令”的請求嗎?
: 從z大所提歐盟GAT,讓小弟注意到關於「專利無效訴訟」的問題,
: 才發現該案的原告X,向法院請求的是“injunction (差止請求)”,
: 沒有論及專利無效的問題,Y也沒有提出專利無效的抗辨。
: 另外,小弟不知道GAT的案例,但對於Z大說明之處,有些疑問,
: 因此想進一步請教Z大。
: 試問“法國專利權人LUK”是哪一國的法人?
是德國法人。
: 似乎與日本法院相同的見解。
: 個人以為這是非常有趣的議題,很想知道答案,試問:
: “德國法院應將本案移送至法國有管轄權的法院”係指?
: 是“僅將專利無效訴訟轉移給法國法院”?
: 還是“將整個案件,包含專利是否無效、以及產品是否侵權專利,交由法國法院”?
: 有沒有可能,僅將專利無效訴訟轉移至法國法院,
: 而專利侵權訴訟依然留在德國法院?
在歐盟會員國之間是不行的。
其他國家的話要看各國具體的法律規定,
但有一點要注意,在大部分的法律體系中,
在侵權訴訟中出現validity的爭點並不會讓原本的一個程序變成兩個
換句話說,不會從侵權訴訟變成侵權訴訟+專利無效之訴,
自然無分割移送的可能性。
: 在實際的操作上,也許可以這麼做。
: 專利無效訴訟所需的費用應該比專利侵權訴訟來得低,
實際上的費用哪個低我不清楚,可能要請教有處理訴訟實務的先進。
我想到的一個問題是:
專利無效之訴在一些國家是有對世效(in rem judgment)的,
敗訴的專利權人不得再對其他人提起侵權訴訟;
反之侵權訴訟就算曾爭執過validity,
既判力與爭點效還是只存在於兩造之間。
: 如果臺灣公司,在美國法院提出專利無效訴訟,
(專利權人為被告)
: 同時在臺灣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
(專利權人為原告)
: 這樣的操作是否可行?
注意喔,這兩個訴訟的原告被告關係是相反的。
現實上真的出現這種情況,
多半是台灣法院已經受理侵權案件後,
被告直接跑去美國另訴。
目前台美之間包括內國法與雙邊協議都沒有明文禁止這樣做,
但是在經濟上,兩地同時纏訟顯然對雙方都不利。
會跑去美國另訴,很明顯多半就是為了拖,
最好弄到兩邊裁判矛盾,總之脫越久越有利。
這類「兩個claim訴訟標的雖不同,但關鍵的主要爭點相同」的情況,
為了避免裁判矛盾,各國在對內的程序規定都會盡可能的避免重複起訴。
以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136號判例為例:
已起訴之事件,在訴訟繫屬中,該訴訟之原告或被告不得更以他造為被告
,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或反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
定自明。所謂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或反訴,不僅指後訴係就同一訴訟
標的求為與前訴內容相同之判決而言,即後訴係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與
前訴內容可以代用之判決,亦屬包含在內。故前訴以某請求為訴訟標的求
為給付判決,而後訴以該請求為訴訟標的,求為積極或消極之確認判決,
仍在上開法條禁止重訴之列。
在涉外案件,除非有雙邊協議或多邊協議的約定,
否則不像對內案件一樣一律禁止重複起訴。
但各國依然有默契盡量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
回到原主題。關於台灣法院是否受理美國的專利侵權訴訟,
我個人是覺得如果有一些特別的聯繫因素,
例如被告住所在台灣,或甚至被控侵權的產品也在台灣製造,
台灣法院可以考慮審理這個案件。
如果沒有這些特殊的因素,對於管轄權的認定還是保守一點為宜。
--
Tags:
專利
All Comments

By George
at 2011-06-22T02:04
at 2011-06-22T02:04

By Michael
at 2011-06-25T02:21
at 2011-06-25T02:21

By Aaliyah
at 2011-06-29T20:11
at 2011-06-29T20:11

By Anonymous
at 2011-07-03T03:05
at 2011-07-03T03:05

By Barb Cronin
at 2011-07-06T20:58
at 2011-07-06T20:58

By Dorothy
at 2011-07-07T21:53
at 2011-07-07T21:53

By Brianna
at 2011-07-11T06:08
at 2011-07-11T06:08

By Olive
at 2011-07-13T12:04
at 2011-07-13T12:04

By Queena
at 2011-07-14T11:38
at 2011-07-14T11:38

By Yuri
at 2011-07-14T19:00
at 2011-07-14T19:00

By Rebecca
at 2011-07-15T07:29
at 2011-07-15T07:29

By Lucy
at 2011-07-18T17:48
at 2011-07-18T17:48

By Tristan Cohan
at 2011-07-18T21:33
at 2011-07-18T21:33
Related Posts
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By Olive
at 2011-06-18T03:15
at 2011-06-18T03:15
將群面試經驗分享

By Ingrid
at 2011-06-17T17:14
at 2011-06-17T17:14
此種情況專利性是否足夠?

By Gilbert
at 2011-06-17T15:34
at 2011-06-17T15:34
智慧財產權講座『智慧財產權與著作保護 …

By Una
at 2011-06-17T14:18
at 2011-06-17T14:18
此種情況專利性是否足夠?

By Leila
at 2011-06-17T13:52
at 2011-06-17T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