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以為,智慧局和法院被人罵不無道理。
任意性(arbitrary, fanciful)商標是由現有之辭彙或事物所構成
惟與指定商品或服務全然無關者
好比:
「蘋果APPLE」、「黑莓BlackBerry」指定使用於電腦、資料處理等商品
NIKE使用於運動商品,New Balance使用於運動商品
「吳小姐」和衣服有什麼關連性?
也許頂多是吳小姐穿的衣服,可能發生一些關連性,但一件衣服上印上吳小姐,
又有多少人會認為她就是吳小姐?
智慧局應該是把它擴大至“小姐”來審查了吧,至於法院應該就是沒有主見,
聽智慧局的給自己省麻煩。
以上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