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實務:處理過[財產歸屬清單]"投資"項目者 - 稅務

By Andy
at 2008-01-22T00:35
at 2008-01-22T00:3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erosni (erosni)》之銘言:
: ※ 引述《jun852 (wen)》之銘言:
※ 引述《erosni (erosni)》之銘言:
如題想請教:
朋友出借人頭致名下有投資1筆(投資對象:有限公司、投資額:50萬)
實際上並無出資
今欲申請國家福利,經受國家資產調查因具該筆投資致無法申請通過
於是便立刻辦理股權轉讓(由另一人頭承受之).....
Q1:因非屬買賣,此種行為是否即屬贈與???
Q2:股權完成轉讓後,是否須至國稅局辦理相關程序除去該筆投資項目
始生效力???或是可逕予採認???
煩請具實務經驗者回答!感恩~
: : 如果是出現的財產清單上的
: : 就 非屬所得了 所以有錯的話 應該不是走扣繳更正
: : 你的情況有點像 你是那家公司的股東之一
: : 可能要請公司去作變更股東的資料
: 先謝謝您的回覆^^
: 您說的是
: 我朋友在"名義"上係屬股東之一
: 惟事實上並未出資,以致於在其名下財產有一筆投資的紀錄
: 現因該筆投資致申請未達社會福利門檻
: 朋友因此無法理解問為何沒有出資也算是他名下財產
: 經過詢問承辦人員告知
: 係因以其名義行投資行為,故仍屬其名下財產
: (告誡大家不要隨便出借人頭阿~)
: 是故即刻辦理股東出資轉讓事宜(即白話所稱"更換股東")
: 此等行為事實上並非有金錢交易而僅屬名字的更動而已
: 故有此一問:因非屬買賣,此種行為是否即屬贈與???
: 又,此筆投資現既已不在我朋友名下
: 是否仍需要請國稅局開具相關證明加以證明該筆投資業已不屬於我朋友的
: 或是可持股權移轉之股東同意書交予社會局認定即可???
: 謝謝~~~
簡單回應如下,倘若有誤,尚請方家指正:
QI:因非屬買賣,此種行為是否即屬贈與???
請先洽原被投資公司,看該公司在辦理股權(or股份)移轉變更登記時,其所依據的文件
和法律關係是什麼?
通常,公司在辦理股權(or股份)移轉變更登記時,股務部門一定會有所本(據),看看當
初辦理移轉變更登記時的證明文件是什麼?倘若是證券交易稅代徵繳款書,那麼八成就
是買賣;倘若是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完(免)稅證明,那當然就是贈與;倘若是所謂的股
權返還契約之類的文件,那就得向稅務員詳加說明。倘若還有其他法律關係,則請好好
準備相關文件,總得講出個道理來!............................
QII:股權完成轉讓後,是否須至國稅局辦理相關程序除去該筆投資項目始生效力?
或是可逕予採認???
當你完成所有的法律程序之後,是否還需要向國稅局請求除去相關紀錄,其實已經並不
重要了,因為縱使財產總歸戶的資料檔尚未釐正,亦可向社會局請求函證。
重要的是,由此又衍生出新的問題:
1.贈與的話,當然的依規定申報納稅;
2.倘若被認定為買賣交易,則依據財政部67/12/26台財稅第38498號函釋:
釋示函令標題: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有限公司之股東轉讓其出資額,核非證券交易,而應屬財產交易。至出資額成本
之認定,應以股東取得該出資額所支付之價款為準。
其次,再依財政部80/04/30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釋:
釋示函令標題: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屬財產交易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
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
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債權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核非屬證券交
易法第6條第2項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
書或憑證,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但應屬財產交易,其有財產交易所
得,應課徵所得稅。
倘若義務人主張並非贈與,則涉及買賣交易部分,端視該有限公司有否發行股票而定
,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屬證券交易,目前停徵;倘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轉
讓股份屬財產交易,其有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所以,請當事人先自己思考清楚,爾後,再去找熟稔的專業代理人諮詢,如何處理為妥。
--
: ※ 引述《jun852 (wen)》之銘言:
※ 引述《erosni (erosni)》之銘言:
如題想請教:
朋友出借人頭致名下有投資1筆(投資對象:有限公司、投資額:50萬)
實際上並無出資
今欲申請國家福利,經受國家資產調查因具該筆投資致無法申請通過
於是便立刻辦理股權轉讓(由另一人頭承受之).....
Q1:因非屬買賣,此種行為是否即屬贈與???
Q2:股權完成轉讓後,是否須至國稅局辦理相關程序除去該筆投資項目
始生效力???或是可逕予採認???
煩請具實務經驗者回答!感恩~
: : 如果是出現的財產清單上的
: : 就 非屬所得了 所以有錯的話 應該不是走扣繳更正
: : 你的情況有點像 你是那家公司的股東之一
: : 可能要請公司去作變更股東的資料
: 先謝謝您的回覆^^
: 您說的是
: 我朋友在"名義"上係屬股東之一
: 惟事實上並未出資,以致於在其名下財產有一筆投資的紀錄
: 現因該筆投資致申請未達社會福利門檻
: 朋友因此無法理解問為何沒有出資也算是他名下財產
: 經過詢問承辦人員告知
: 係因以其名義行投資行為,故仍屬其名下財產
: (告誡大家不要隨便出借人頭阿~)
: 是故即刻辦理股東出資轉讓事宜(即白話所稱"更換股東")
: 此等行為事實上並非有金錢交易而僅屬名字的更動而已
: 故有此一問:因非屬買賣,此種行為是否即屬贈與???
: 又,此筆投資現既已不在我朋友名下
: 是否仍需要請國稅局開具相關證明加以證明該筆投資業已不屬於我朋友的
: 或是可持股權移轉之股東同意書交予社會局認定即可???
: 謝謝~~~
簡單回應如下,倘若有誤,尚請方家指正:
QI:因非屬買賣,此種行為是否即屬贈與???
請先洽原被投資公司,看該公司在辦理股權(or股份)移轉變更登記時,其所依據的文件
和法律關係是什麼?
通常,公司在辦理股權(or股份)移轉變更登記時,股務部門一定會有所本(據),看看當
初辦理移轉變更登記時的證明文件是什麼?倘若是證券交易稅代徵繳款書,那麼八成就
是買賣;倘若是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完(免)稅證明,那當然就是贈與;倘若是所謂的股
權返還契約之類的文件,那就得向稅務員詳加說明。倘若還有其他法律關係,則請好好
準備相關文件,總得講出個道理來!............................
QII:股權完成轉讓後,是否須至國稅局辦理相關程序除去該筆投資項目始生效力?
或是可逕予採認???
當你完成所有的法律程序之後,是否還需要向國稅局請求除去相關紀錄,其實已經並不
重要了,因為縱使財產總歸戶的資料檔尚未釐正,亦可向社會局請求函證。
重要的是,由此又衍生出新的問題:
1.贈與的話,當然的依規定申報納稅;
2.倘若被認定為買賣交易,則依據財政部67/12/26台財稅第38498號函釋:
釋示函令標題: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有限公司之股東轉讓其出資額,核非證券交易,而應屬財產交易。至出資額成本
之認定,應以股東取得該出資額所支付之價款為準。
其次,再依財政部80/04/30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釋:
釋示函令標題: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屬財產交易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
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
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債權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核非屬證券交
易法第6條第2項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
書或憑證,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但應屬財產交易,其有財產交易所
得,應課徵所得稅。
倘若義務人主張並非贈與,則涉及買賣交易部分,端視該有限公司有否發行股票而定
,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屬證券交易,目前停徵;倘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轉
讓股份屬財產交易,其有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所以,請當事人先自己思考清楚,爾後,再去找熟稔的專業代理人諮詢,如何處理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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