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轉讓未變更登記 營業稅由原營業人承擔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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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小規模獨資營業人轉讓營業商號,應先繳清稅款並於轉讓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負責人名義

登記,否則營業商號負責人未完成變更,後續的營業稅問題仍將由原營業人承擔責任。

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獨資營業人因故將其經營的商號轉讓他人,應於轉讓日起15日內

填具申請書向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前應先繳清稅款,請

小規模營業人注意。

由於小規模獨資營業人一般對於稅務法令的了解較為有限,對相關的法令程序也容易因為

不了解而有疏漏,甚至因而形成損失。

國稅局說明,轄區內一家小吃部,申請負責人變更登記,經國稅局查有欠稅,否准其所請

。但該營業人未留意,將商號轉由他人繼續經營,轉讓後的各期營業稅均未繳納。國稅局

因而向原負責人催繳,雖其主張應由新負責人繳納,但國稅局以其所申請的變更登記並未

經核准,仍向其繼續催繳。

國稅局提醒小規模營業人,如欲申請變更登記,除因合併、增資或營業種類變更外,應於

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始提出申請,否則國稅局依規定將否准所請,請小規模營業人注意

維護自身權益。

【2004/06/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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