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的專利已申請但發現與我過去研究相同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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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解釋可能有問題喔

首先營業秘密的定義規定在該法第二條

第二條(定義)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

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其僅限於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

之資訊

而單純申請專利之行為而非專利申請內容尚難認為符合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

之資訊之規定

縱使符合此項規定

基於被害人既有權利之維護乃屬正當防衛

此一舉發行為亦可被認為具有阻卻違法性

而得阻卻違法

至於背信罪

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

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其必須有不法意圖或損害本人之意圖

而被害人為保障其權利而為舉發行為

尚難被認為有此一不法意圖

亦不構成背信罪

再來,依照一般NDA條款之規定

均有所謂除外條款之規定

其中當事人於簽約前已由合法途徑知悉的資訊

除非該NDA有特別將其列為NDA項目

否一般都是被視為除外項目

縱使洩漏亦不構成違約

※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前言: 假設原PO就職後意外發現其論文被取作為專利申請之標的
: 故藉由其職務之便取得申請號
: 並向智財局交付相關證據以使其專利申請於審查時被判斷缺乏新穎性
: 以上行為是否有違反營業祕密法以及背信罪之風險?
: 小的認為 『有』 理由如下:
: 營業秘密法 [下稱A]
: 第 2 條
: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
: 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 公司內部的『專利申請號及其申請行為本身』(並非其申請案件的內容)
: 理應屬"經營之資訊"的範疇 若該資訊未見於公開之場合 則符合要件一
: 而其專利申請策略亦難以證明其不具經濟價值 故亦應符合要件二之規疇
: 又 保密措施 應係指對第三不特定人而言之保密 故亦應符合要件三之規疇
: 據此 M大所指的行為應適用A之相關規定
: 又。A法 第 10 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 者。
: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
: 而使用或洩漏者。
: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
: 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 若原PO 違反保密義務而取得利申請號及其專利申請行為之資訊
: 應符合要件一及五的規範 如欲稱其已侵害營業祕密 應無不當
: 以上
: 就背信的問題
: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
: 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 科1000元以下罰金。
: 其要件為
: 1.受委處理事務 原PO既為公司之雇員 應必然落入其定義
: 2.損害本人之利益 原PO對其申請案進行舉發
: 直接減損公司取得專利之機會 故亦應符合其義
: 據此 若稱原PO具背信之虞 應無不當
: 最後 俺並非法科系出身 若見解有誤 敬請見諒 同時也請版友們不吝提點 小的在此謝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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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2-05-11
有講到重點 推~~~
Joe avatarJoe2012-05-13
專利申請標的本身應該屬於"技術"
Dora avatarDora2012-05-16
一般公司產業研發的目的,且在申請專利評估的考量上,很少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2-05-19
會將無法應用到生產上的技術進行申請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2-05-24
像是"方法"內容,弄成經營資訊對in-house來說不是問題喔
Cara avatarCara2012-05-27
在智財策略上,與研發方向和產品市場方向結合很正常
Lauren avatarLauren2012-05-29
會有疑問的地方在於,未公開前是如何得知該專利申請號?
Joseph avatarJoseph2012-05-30
況且專利申請行為本身應該屬於公司內部行政事務,這個部
George avatarGeorge2012-06-02
分存在討論空間
Megan avatarMegan2012-06-06
公開後應該沒問題,不過有些疑問,就申請行為本身為何可以
判定無經濟價值??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2-06-06
申請標的本身的經濟價值應該不會有問題
Connor avatarConnor2012-06-10
討論到這我覺得很有意思的是,如何定義"經濟價值"?
如何對實際與潛在經濟價值進行定義?
Lauren avatarLauren2012-06-13
不同定義的範圍所產生的差異應該就是觀點不同的地方
Yuri avatarYuri2012-06-18
ex:申請行為列在每周每月智財經營會報中,不知算不算
Lauren avatarLauren2012-06-21
經營之資訊?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2-06-26
謝H大指教 小的在此謝過 b( ̄︿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