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的專利已申請但發現與我過去研究相同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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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than
at 2012-05-06T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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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前言: 假設原PO就職後意外發現其論文被取作為專利申請之標的
故藉由其職務之便取得申請號
並向智財局交付相關證據以使其專利申請於審查時被判斷缺乏新穎性
以上行為是否有違反營業祕密法以及背信罪之風險?
小的認為 『有』 理由如下:
營業秘密法 [下稱A]
第 2 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
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公司內部的『專利申請號及其申請行為本身』(並非其申請案件的內容)
理應屬"經營之資訊"的範疇 若該資訊未見於公開之場合 則符合要件一
而其專利申請策略亦難以證明其不具經濟價值 故亦應符合要件二之規疇
又 保密措施 應係指對第三不特定人而言之保密 故亦應符合要件三之規疇
據此 M大所指的行為應適用A之相關規定
又。A法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
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
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若原PO 違反保密義務而取得利申請號及其專利申請行為之資訊
應符合要件一及五的規範 如欲稱其已侵害營業祕密 應無不當
以上
就背信的問題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
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1000元以下罰金。
其要件為
1.受委處理事務 原PO既為公司之雇員 應必然落入其定義
2.損害本人之利益 原PO對其申請案進行舉發
直接減損公司取得專利之機會 故亦應符合其義
據此 若稱原PO具背信之虞 應無不當
最後 俺並非法科系出身 若見解有誤 敬請見諒 同時也請版友們不吝提點 小的在此謝過
--
故藉由其職務之便取得申請號
並向智財局交付相關證據以使其專利申請於審查時被判斷缺乏新穎性
以上行為是否有違反營業祕密法以及背信罪之風險?
小的認為 『有』 理由如下:
營業秘密法 [下稱A]
第 2 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
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公司內部的『專利申請號及其申請行為本身』(並非其申請案件的內容)
理應屬"經營之資訊"的範疇 若該資訊未見於公開之場合 則符合要件一
而其專利申請策略亦難以證明其不具經濟價值 故亦應符合要件二之規疇
又 保密措施 應係指對第三不特定人而言之保密 故亦應符合要件三之規疇
據此 M大所指的行為應適用A之相關規定
又。A法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
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
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若原PO 違反保密義務而取得利申請號及其專利申請行為之資訊
應符合要件一及五的規範 如欲稱其已侵害營業祕密 應無不當
以上
就背信的問題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
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1000元以下罰金。
其要件為
1.受委處理事務 原PO既為公司之雇員 應必然落入其定義
2.損害本人之利益 原PO對其申請案進行舉發
直接減損公司取得專利之機會 故亦應符合其義
據此 若稱原PO具背信之虞 應無不當
最後 俺並非法科系出身 若見解有誤 敬請見諒 同時也請版友們不吝提點 小的在此謝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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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5-08T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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