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 免贈與稅 - 稅務

By Genevieve
at 2004-08-11T11:01
at 2004-08-11T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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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
新竹縣沈先生問:
我有一塊土地是當初政府徵收而發還的抵價地,現在要過戶給子女,是否要申報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
(一)以新市鎮開發條例擬定、發布的特定區計畫及於該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
開發的新市鎮計畫,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徵收土地,
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
還抵價地五年內,因配偶、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前項規定於本條例
86年5月21日公布施行前,亦適用之。
(二)前項抵價地必須係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的土地。
(三)抵價地之價值--補償地價金額列為權利,仍應列入贈與總額計算其價值後,再予
以同額扣除。
(四)贈與人同一年度贈與子女的財產總額在免稅額100萬元以下時,可免辦申報,但因
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辦理申報。(查詢相關內容請電0
3-5585700)
【2004/08/11 經濟日報】
--
新竹縣沈先生問:
我有一塊土地是當初政府徵收而發還的抵價地,現在要過戶給子女,是否要申報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
(一)以新市鎮開發條例擬定、發布的特定區計畫及於該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
開發的新市鎮計畫,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徵收土地,
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
還抵價地五年內,因配偶、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前項規定於本條例
86年5月21日公布施行前,亦適用之。
(二)前項抵價地必須係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的土地。
(三)抵價地之價值--補償地價金額列為權利,仍應列入贈與總額計算其價值後,再予
以同額扣除。
(四)贈與人同一年度贈與子女的財產總額在免稅額100萬元以下時,可免辦申報,但因
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辦理申報。(查詢相關內容請電0
3-5585700)
【2004/08/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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