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 免贈與稅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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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

新竹縣沈先生問:

我有一塊土地是當初政府徵收而發還的抵價地,現在要過戶給子女,是否要申報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

(一)以新市鎮開發條例擬定、發布的特定區計畫及於該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

開發的新市鎮計畫,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徵收土地,

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

還抵價地五年內,因配偶、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前項規定於本條例

86年5月21日公布施行前,亦適用之。

(二)前項抵價地必須係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的土地。

(三)抵價地之價值--補償地價金額列為權利,仍應列入贈與總額計算其價值後,再予

以同額扣除。

(四)贈與人同一年度贈與子女的財產總額在免稅額100萬元以下時,可免辦申報,但因

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辦理申報。(查詢相關內容請電0

3-5585700)

【2004/08/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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