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爬了一些文,及作了一些功課,想請教一下.
所以若曾經患過某項疾病(不管全愈與否),不管是否曾經誠實告知(第64條),醫療險部份都是可以不予理賠的?
也就是例如,關節因疾病開過刀,保戶在心裡建設上,基本這個部份,在醫療險部份就當除外了,不要再多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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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爬了一些文,及作了一些功課,想請教一下.
所以若曾經患過某項疾病(不管全愈與否),不管是否曾經誠實告知(第64條),醫療險部份都是可以不予理賠的?
也就是例如,關節因疾病開過刀,保戶在心裡建設上,基本這個部份,在醫療險部份就當除外了,不要再多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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