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案 - 專利
By Caitlin
at 2013-03-02T23:29
at 2013-03-02T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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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請問一下版上先進: 設有一甲案 其包含A 及B二實施例。
: 甲案於OA中被認定為非為單一發明概念,申請人逐將B刪除或撤回以續行審查。
: 請問:
: 問1. 申請人若於放棄後,再申請分割來將B割出,B是否將因禁反言而自始無效?
: 問2. 承問1,若非,則請問,以下列何者為真?
: 2.1 只要有在刪除時主張保留權利,公告之前得將刪掉的內容分割,而不影響權利;
: 2.2 只要有在刪除時主張保留權利,審定之前得將刪掉的內容分割,而不影響權利;
: 2.3 無需主張保留權利,公告之前得將刪掉的內容分割,而不影響權利;
: 2.4 無需主張保留權利,審定之前得將刪掉的內容分割,而不影響權利;
: 2.5 最晚需於刪除請求項之同時申請分割。
: 問3. 美案中 有delete與withdraw 之分,在台灣,刪除請求項及撤回請求項是否有分別?
: 以上。
: 專§33~35均未提及前述之內容,另外,施行細則亦然。
: 故來此詢問,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謝謝
對於禁反言原則 其實這原則在台灣本就沒有明文
專利法沒規定是正常的
況且即使有 也比較不會是在審查中
而且 就我的理解 禁反言並不完全跟權利項的刪除 有關
而是你的答辯內容
舉例來說
若審查委員說 你這權利項不符合專利要件 你回覆同意刪除
那麼之後要加回來 則會有禁反言的問題 因為你同意"專利要件有問題"而刪除
在另一態樣中 如果你常去看美國對應案 對方事務所的答辯
你會發現 審查委員認為要件有問題 要求刪除
美事務所會這樣回答 "對於審查委員認為本請求項要件有問題而要求刪除本項
申請人雖不認同審查委員的意見 但仍暫時先刪除"
這樣的回答 日後真的要將此請求項加回 我不認為會有禁反言的問題
再者 一般審查中 申請人自行刪除請求項 而非審查委員要求或不符專利要件而刪
這只會認為是申請策略 以後再加回很難說有禁反言的問題
個人覺得 禁反言跟請求項刪除無關 而是跟你答辯內容的一致性有關
最後 雖然台灣沒有禁反言的相關規定
不過 在不成文規定 似乎是有 所以PE在答辯時 有時後要三思
例如 初審時 審查委員要求某請求項要件有問題而刪除
申請人說 先照事務所的意見處理 PE就套用格式寫說 考量審委的意見而刪除
結果本案不巧進入再審 申請人突然發神經在再審要把該項加回來
而且再審委員還放過
日後有人對此項舉發時 不管打到哪 審查官 訴願 行政訴訟的哪一級
只要有人查到你以前答辯時曾同意過此請求項不符要件而刪除
最後因為此而舉發成立的機會 就相當大
到時 申請人要追究責任 誰的責任?
話說回來 申請時自行刪除 通常是申請策略
如果你不放心 答辯時就加句因申請策略而刪除
以上
--
: 請問一下版上先進: 設有一甲案 其包含A 及B二實施例。
: 甲案於OA中被認定為非為單一發明概念,申請人逐將B刪除或撤回以續行審查。
: 請問:
: 問1. 申請人若於放棄後,再申請分割來將B割出,B是否將因禁反言而自始無效?
: 問2. 承問1,若非,則請問,以下列何者為真?
: 2.1 只要有在刪除時主張保留權利,公告之前得將刪掉的內容分割,而不影響權利;
: 2.2 只要有在刪除時主張保留權利,審定之前得將刪掉的內容分割,而不影響權利;
: 2.3 無需主張保留權利,公告之前得將刪掉的內容分割,而不影響權利;
: 2.4 無需主張保留權利,審定之前得將刪掉的內容分割,而不影響權利;
: 2.5 最晚需於刪除請求項之同時申請分割。
: 問3. 美案中 有delete與withdraw 之分,在台灣,刪除請求項及撤回請求項是否有分別?
: 以上。
: 專§33~35均未提及前述之內容,另外,施行細則亦然。
: 故來此詢問,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謝謝
對於禁反言原則 其實這原則在台灣本就沒有明文
專利法沒規定是正常的
況且即使有 也比較不會是在審查中
而且 就我的理解 禁反言並不完全跟權利項的刪除 有關
而是你的答辯內容
舉例來說
若審查委員說 你這權利項不符合專利要件 你回覆同意刪除
那麼之後要加回來 則會有禁反言的問題 因為你同意"專利要件有問題"而刪除
在另一態樣中 如果你常去看美國對應案 對方事務所的答辯
你會發現 審查委員認為要件有問題 要求刪除
美事務所會這樣回答 "對於審查委員認為本請求項要件有問題而要求刪除本項
申請人雖不認同審查委員的意見 但仍暫時先刪除"
這樣的回答 日後真的要將此請求項加回 我不認為會有禁反言的問題
再者 一般審查中 申請人自行刪除請求項 而非審查委員要求或不符專利要件而刪
這只會認為是申請策略 以後再加回很難說有禁反言的問題
個人覺得 禁反言跟請求項刪除無關 而是跟你答辯內容的一致性有關
最後 雖然台灣沒有禁反言的相關規定
不過 在不成文規定 似乎是有 所以PE在答辯時 有時後要三思
例如 初審時 審查委員要求某請求項要件有問題而刪除
申請人說 先照事務所的意見處理 PE就套用格式寫說 考量審委的意見而刪除
結果本案不巧進入再審 申請人突然發神經在再審要把該項加回來
而且再審委員還放過
日後有人對此項舉發時 不管打到哪 審查官 訴願 行政訴訟的哪一級
只要有人查到你以前答辯時曾同意過此請求項不符要件而刪除
最後因為此而舉發成立的機會 就相當大
到時 申請人要追究責任 誰的責任?
話說回來 申請時自行刪除 通常是申請策略
如果你不放心 答辯時就加句因申請策略而刪除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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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at 2013-03-06T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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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llum
at 2013-03-10T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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