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請問一下版上先進: 設有一甲案 其包含A 及B二實施例。
: 甲案於OA中被認定為非為單一發明概念,申請人逐將B刪除或撤回以續行審查。
: 請問:
: 問1. 申請人若於放棄後,再申請分割來將B割出,B是否將因禁反言而自始無效?
試問這裡所稱的「自始無效」是指什麼?
如果只是刪除B,並陳述該案刪除B後(只剩A)已符合單一性,
則禁反言部分應該只限於「承認AB間不具單一性」?
: 問2. 承問1,若非,則請問,以下列何者為真?
: 2.1 只要有在刪除時主張保留權利,公告之前得將刪掉的內容分割,而不影響權利;
: 2.2 只要有在刪除時主張保留權利,審定之前得將刪掉的內容分割,而不影響權利;
: 2.3 無需主張保留權利,公告之前得將刪掉的內容分割,而不影響權利;
: 2.4 無需主張保留權利,審定之前得將刪掉的內容分割,而不影響權利;
: 2.5 最晚需於刪除請求項之同時申請分割。
上面選項沒有一個是正確?
依現行專利法第34條第2項:
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內為之:
一、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
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但經再審查審定者,不得為之。
也就是初審核准後30日內可提分割,再審核准後則不可提分割。
而且實務在審查意見通知之後刪除B部份時,
不需要特別在申復意見書中主張「保留分割的權利」吧?
分割本身就是專利法賦予申請人的法定權利,何必自行主張保留分割的權利?
亦即只要符合分割的要件(專利法3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9條),並無不可分割之理。
個人意見,有錯請鞭小力一點。
: 問3. 美案中 有delete與withdraw 之分,在台灣,刪除請求項及撤回請求項是否有分別?
: 以上。
: 專§33~35均未提及前述之內容,另外,施行細則亦然。
: 故來此詢問,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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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一下版上先進: 設有一甲案 其包含A 及B二實施例。
: 甲案於OA中被認定為非為單一發明概念,申請人逐將B刪除或撤回以續行審查。
: 請問:
: 問1. 申請人若於放棄後,再申請分割來將B割出,B是否將因禁反言而自始無效?
試問這裡所稱的「自始無效」是指什麼?
如果只是刪除B,並陳述該案刪除B後(只剩A)已符合單一性,
則禁反言部分應該只限於「承認AB間不具單一性」?
: 問2. 承問1,若非,則請問,以下列何者為真?
: 2.1 只要有在刪除時主張保留權利,公告之前得將刪掉的內容分割,而不影響權利;
: 2.2 只要有在刪除時主張保留權利,審定之前得將刪掉的內容分割,而不影響權利;
: 2.3 無需主張保留權利,公告之前得將刪掉的內容分割,而不影響權利;
: 2.4 無需主張保留權利,審定之前得將刪掉的內容分割,而不影響權利;
: 2.5 最晚需於刪除請求項之同時申請分割。
上面選項沒有一個是正確?
依現行專利法第34條第2項:
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內為之:
一、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
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但經再審查審定者,不得為之。
也就是初審核准後30日內可提分割,再審核准後則不可提分割。
而且實務在審查意見通知之後刪除B部份時,
不需要特別在申復意見書中主張「保留分割的權利」吧?
分割本身就是專利法賦予申請人的法定權利,何必自行主張保留分割的權利?
亦即只要符合分割的要件(專利法3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9條),並無不可分割之理。
個人意見,有錯請鞭小力一點。
: 問3. 美案中 有delete與withdraw 之分,在台灣,刪除請求項及撤回請求項是否有分別?
: 以上。
: 專§33~35均未提及前述之內容,另外,施行細則亦然。
: 故來此詢問,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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