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地抵繳贈與稅 多數不准 - 稅務

By Jack
at 2004-12-16T23:53
at 2004-12-16T23:53
Table of Contents
公設地抵繳贈與稅 多數不准
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南區國稅局經常接獲民眾詢問有關贈與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的問題,但實際
上大部分情形下都是不能抵繳的。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稅額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
困難者,可以申請用課徵標的物抵繳稅款。課徵標的物,指的是「計入本次贈與總額,並
經課徵贈與稅之受贈財產」,也就是,經國稅局核定必須課徵贈與稅的標的,才是贈與稅
課徵標的物,所以,如果贈與的財產是免課贈與稅的,就不是課徵標的物。
實務上,最常見的是父母將頗有價值的建地連同公共設施保留地一起贈與子女,依據都市
計畫法規定,直系血親間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因此,國稅局只就建地部分核
課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如果申請以贈與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因為不是課徵標的物
,依規定會予以駁回。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規定,除了課徵標的物以外,其他易於變價保管的實物也可以申請抵
繳,公共設施保留地要符合這個條件,依照財政部的解釋,必須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
收補償計畫,且該項徵收經費已經編列預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者才可以。
不過,這樣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通常民眾會等著政府辦理徵收,以便領取按土地公告現值加
成的補償費,並不願意拿出來抵繳。因為抵繳價值僅按公告現值計算,並不加成的。
此外,當贈與人逾規定期限未繳稅,國稅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後,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時,
國稅局可以改向受贈人課徵贈與稅,如果受贈人繳納現金有困難,這時就可申請以受贈的
免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了。
【2004-12-14/經濟日報/A7版/稅務法務】
--
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南區國稅局經常接獲民眾詢問有關贈與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的問題,但實際
上大部分情形下都是不能抵繳的。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稅額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
困難者,可以申請用課徵標的物抵繳稅款。課徵標的物,指的是「計入本次贈與總額,並
經課徵贈與稅之受贈財產」,也就是,經國稅局核定必須課徵贈與稅的標的,才是贈與稅
課徵標的物,所以,如果贈與的財產是免課贈與稅的,就不是課徵標的物。
實務上,最常見的是父母將頗有價值的建地連同公共設施保留地一起贈與子女,依據都市
計畫法規定,直系血親間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因此,國稅局只就建地部分核
課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如果申請以贈與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因為不是課徵標的物
,依規定會予以駁回。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規定,除了課徵標的物以外,其他易於變價保管的實物也可以申請抵
繳,公共設施保留地要符合這個條件,依照財政部的解釋,必須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
收補償計畫,且該項徵收經費已經編列預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者才可以。
不過,這樣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通常民眾會等著政府辦理徵收,以便領取按土地公告現值加
成的補償費,並不願意拿出來抵繳。因為抵繳價值僅按公告現值計算,並不加成的。
此外,當贈與人逾規定期限未繳稅,國稅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後,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時,
國稅局可以改向受贈人課徵贈與稅,如果受贈人繳納現金有困難,這時就可申請以受贈的
免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了。
【2004-12-14/經濟日報/A7版/稅務法務】
--
Tags:
稅務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有關子女教育特別扣除額?

By Charlotte
at 2004-12-16T12:49
at 2004-12-16T12:49
假買賣真放款 設算利息課稅

By George
at 2004-12-15T15:07
at 2004-12-15T15:07
政黨申報所得稅 最快明年將實施

By Vanessa
at 2004-12-15T15:06
at 2004-12-15T15:06
我國與主要國家移轉訂價稅制探討

By Erin
at 2004-12-15T15:04
at 2004-12-15T15:04
高縣 砂石稅 明年將開徵

By Isla
at 2004-12-15T14:58
at 2004-12-15T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