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交易 - 經濟

By Madame
at 2006-11-01T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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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ommel2000:呃 請先了解有價證券的意義再來抬槓.. 140.116.7.93 10/30 11:20
既然被識破詭計....那麼...變身超級賽亞人~~
1.
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下列各款之人,直接或間接獲悉足以
重大影響期貨交易價格之消息時,於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自行或使他人從事與
該消息有關之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相信該消息已公開者,
不在此限:
一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期貨業同業公會或其他相關機
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
二 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公職人員、受雇人或受任人。
三 前二款受任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
四 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規定於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準用之。」
2.
依我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之規定,「左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
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
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
一 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二 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 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消息未公開前其買入或賣出該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
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限度內,對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
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責任限額提高至
三倍。
第一項第四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提供消息之
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
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
市場供求,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
消息。
-----------------------------------------------------
重點有幾個
1.問題不在於期貨是否是有價證券
只要獲悉未公開的資訊而獲利 都算內線交易
2.證券交易法和期貨交易法對於內線交易最大的區別
就是區分內線交易的資訊來源
證券交易法中對於資訊來源是定義為個股本身
但是期貨交易法中 對於資訊的來源是定義為交易所 公會等相關機構的人員
這也是我前一篇想說的重點
你很難想像有人得到內線消息說明天大盤會漲幾點
所以期貨交易最可能的內線就是在交易制度
例如從有權人從交易所主機知道某某人掛了多少單
因為知道這某某人的真實身份(例如某某外資機構)
所以你可以掛差一點的價格搶先在他之前成交
一成交你就等著被他抬轎
3.回到問題的本身
為什麼期貨交易的內線交易這麼少
上市上櫃公司有上千家 可碰到內線的人應該數不清了
所以發生頻率很高
而期貨交易....老實說....扣掉幫忙下單的期貨商(營業員 keyin)之外
能在盤中看到誰下單的
就只有交易所(台灣期貨交易所只有兩個監視值班人員有權看得到即時掛單情況)
這些可能發生內線交易的加起來不到十個人
要是你是這十個人之中的一個 你敢做內線交易嗎?
---------------------------------------------------------------
以上僅舉出台灣的例子
其實這是很基本的觀念
世界各國及各交易所都會對內線交易有所規範 不管是證券還是衍生性金融商品
只是因法規架構的不同 所以會訂在不同的法規裡
--------------------------------------------------------
在這提出一個很有趣的相關問題
認購(售)權證在本質上和個股選擇權相當相似
但是 在台灣
認購(售)權證是在證券交易所交易
個股選擇權是在期貨交易所交易
假設市場上有券商發行A公司的認購權證
A公司剛好也是三十檔個股選擇權中的一支
要是我知道A公司的內線
買了認購權證之外 也買了個股選擇權
請問我分別違反什麼法令
--
既然被識破詭計....那麼...變身超級賽亞人~~
1.
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下列各款之人,直接或間接獲悉足以
重大影響期貨交易價格之消息時,於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自行或使他人從事與
該消息有關之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相信該消息已公開者,
不在此限:
一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期貨業同業公會或其他相關機
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
二 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公職人員、受雇人或受任人。
三 前二款受任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
四 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規定於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準用之。」
2.
依我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之規定,「左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
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
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
一 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二 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 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消息未公開前其買入或賣出該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
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限度內,對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
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責任限額提高至
三倍。
第一項第四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提供消息之
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
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
市場供求,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
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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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有幾個
1.問題不在於期貨是否是有價證券
只要獲悉未公開的資訊而獲利 都算內線交易
2.證券交易法和期貨交易法對於內線交易最大的區別
就是區分內線交易的資訊來源
證券交易法中對於資訊來源是定義為個股本身
但是期貨交易法中 對於資訊的來源是定義為交易所 公會等相關機構的人員
這也是我前一篇想說的重點
你很難想像有人得到內線消息說明天大盤會漲幾點
所以期貨交易最可能的內線就是在交易制度
例如從有權人從交易所主機知道某某人掛了多少單
因為知道這某某人的真實身份(例如某某外資機構)
所以你可以掛差一點的價格搶先在他之前成交
一成交你就等著被他抬轎
3.回到問題的本身
為什麼期貨交易的內線交易這麼少
上市上櫃公司有上千家 可碰到內線的人應該數不清了
所以發生頻率很高
而期貨交易....老實說....扣掉幫忙下單的期貨商(營業員 keyin)之外
能在盤中看到誰下單的
就只有交易所(台灣期貨交易所只有兩個監視值班人員有權看得到即時掛單情況)
這些可能發生內線交易的加起來不到十個人
要是你是這十個人之中的一個 你敢做內線交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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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僅舉出台灣的例子
其實這是很基本的觀念
世界各國及各交易所都會對內線交易有所規範 不管是證券還是衍生性金融商品
只是因法規架構的不同 所以會訂在不同的法規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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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提出一個很有趣的相關問題
認購(售)權證在本質上和個股選擇權相當相似
但是 在台灣
認購(售)權證是在證券交易所交易
個股選擇權是在期貨交易所交易
假設市場上有券商發行A公司的認購權證
A公司剛好也是三十檔個股選擇權中的一支
要是我知道A公司的內線
買了認購權證之外 也買了個股選擇權
請問我分別違反什麼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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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6-11-02T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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