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土地自益信託 退稅有前提 - 稅務

By Rachel
at 2004-08-03T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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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2)日指出,民眾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只要地上房屋仍供本人、配偶或直系
親屬做自用住宅使用,雖辦理「自益信託」,還是享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優惠。
土地稅法為配合政府住者有其屋的政策,提供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獎勵退
稅措施。符合一定條件的土地所有權人,即可向稅捐機關申請退稅。
但是,土地所有權人一旦重購自用住宅土地,又把重購自後的自宅用地辦理自益信託,由
於所有權人必須將土地的所有權暫時移轉登記到受託機構名下,此時,土地所有權人的名
義已經變更,能不能享有重購退稅的優惠,發生疑義。
財政部日前會商後認為,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如辦理自益信託,只要該地
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
其他要件也符合土地稅法相關規定時,仍應准其辦理退稅。
財部同時規定,重購土地並已獲准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因辦理自益
信託,五年內均符合做自用住宅使用等規定者,其自益信託行為與與土地稅法第37條所指
「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情形並不相同,納稅人可免於因自益信託而被追繳原退還
稅款。
根據土地稅法第9條與第35條規定,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
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在二年
之內有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用住宅用地的行為,所購買的自用住宅土地需符合都市地
區三公畝(約90坪); 非都市土地七公畝(約210坪)的面積限制。
【2004/08/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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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昨(2)日指出,民眾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只要地上房屋仍供本人、配偶或直系
親屬做自用住宅使用,雖辦理「自益信託」,還是享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優惠。
土地稅法為配合政府住者有其屋的政策,提供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獎勵退
稅措施。符合一定條件的土地所有權人,即可向稅捐機關申請退稅。
但是,土地所有權人一旦重購自用住宅土地,又把重購自後的自宅用地辦理自益信託,由
於所有權人必須將土地的所有權暫時移轉登記到受託機構名下,此時,土地所有權人的名
義已經變更,能不能享有重購退稅的優惠,發生疑義。
財政部日前會商後認為,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如辦理自益信託,只要該地
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
其他要件也符合土地稅法相關規定時,仍應准其辦理退稅。
財部同時規定,重購土地並已獲准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因辦理自益
信託,五年內均符合做自用住宅使用等規定者,其自益信託行為與與土地稅法第37條所指
「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情形並不相同,納稅人可免於因自益信託而被追繳原退還
稅款。
根據土地稅法第9條與第35條規定,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
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在二年
之內有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用住宅用地的行為,所購買的自用住宅土地需符合都市地
區三公畝(約90坪); 非都市土地七公畝(約210坪)的面積限制。
【2004/08/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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