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所得課稅規定 - 投資

By Hardy
at 2011-05-07T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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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 http://www.bot.com.tw/ebc/ebcboard/newsdetail.aspx?sno=3694
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所得課稅規定
轉載財政部賦稅署2009.12.08新聞稿
財政部表示,投資人向銀行申請黃金存摺帳戶買進黃金,黃金出售變現產生損益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個人: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
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
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二、營利事業:係屬出售資產增益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以收入總額
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計算所得額。
至於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
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
財政部呼籲,由於近來黃金價格持續上漲,不少投資人紛紛向銀行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
買賣黃金,其從事該交易所發生之損益,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申報。
****基於財政部賦稅署前述規定,涉及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係由客戶自行選擇成本計算
算方法後始能計算損益,銀行無從製發「報稅憑證」提供客戶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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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所得課稅規定
轉載財政部賦稅署2009.12.08新聞稿
財政部表示,投資人向銀行申請黃金存摺帳戶買進黃金,黃金出售變現產生損益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個人: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
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
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二、營利事業:係屬出售資產增益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以收入總額
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計算所得額。
至於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
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
財政部呼籲,由於近來黃金價格持續上漲,不少投資人紛紛向銀行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
買賣黃金,其從事該交易所發生之損益,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申報。
****基於財政部賦稅署前述規定,涉及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係由客戶自行選擇成本計算
算方法後始能計算損益,銀行無從製發「報稅憑證」提供客戶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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