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理的適用可能性 - 所得稅

Table of Contents

某甲與某乙共同購買a地,該地為農地,惟某甲未具備自耕農身份

,於所有人登記上遂以某乙單獨登記,約定為共同所有人,而有形

式產權和實質產權分離情事(交易當時信託法尚未立法),爾後甲

與乙協議將a地售與某建設公司,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剩餘之價金依

持分比例分配,今國稅局先以合夥法理(隱名合夥,行政函釋),

課甲土地交易所得稅並予以罰鍰,甲不服申請復查,國稅局維持原

處分,惟變更理由為土地增值稅完稅後免徵土地交易所得稅,係專

屬土地登記所有權人之稅法上優惠,於非登記所有權人無該免稅法

規之適用,甲不服提起訴願。


問題:甲所有之土地持分登記於乙之名下,是否可適用信託法理?

若承認此信託關係,本件委託人與受益人同一,信託關係結束後,

剩餘信託財產返還委託人時,是否有構成所得稅課徵之要件?

--

All Comments

Cara avatarCara2007-08-19
這個判決或許可以參考看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0訴1064號
Kristin avatarKristin2007-08-23
3q
Susan avatarSusan2007-08-28
同院91訴3113號跟一樓推文的案情非常類似, 這個案子是以
Harry avatarHarry2007-08-29
和解收場, 和解的結果相當於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