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陸的利息稅調降 - 稅務

By Ula
at 2007-08-13T01:15
at 2007-08-13T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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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ockggyy (justmoney)》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最近大陸宣布要把利息稅從原本 20% 調降到 5%
: 看新聞報導好像是有利於存款者的一種舉動
: 意思大概就是希望資金可以回存金融體系
: 可以請懂稅務的人說明一下
: 這樣的效果有很大嗎?
: 還是只是單純的一種宣示作用而已
: 謝謝
轉錄幾則新聞稿,敬請參考:
(五)20070723中國證券報:【調減利息稅將減小物價上漲影響】
2007-07-23 來源:中國證券報
日前,國務院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
的決定》,並將於8月15日起施行。
記者就此採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負責人,他們表
示,為了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減少因物價指數上漲對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響
,增加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國務院根據授權作出了減征利息稅的決定。
【8月15日後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計征】
記者:利息稅減征後,以前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如何計稅?
負責人:按照修訂後的《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
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2007年8月15日後孳生的利息所得,
按照5%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按政策調整前和調
整後分時段計算,並按照不同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教育儲蓄依然免稅】
記者:誰是利息稅的納稅人?利息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負責人:凡在我國境內的儲蓄機構存有人民幣、外幣並因此取得利息所得的個人,為利息
稅的納稅人,其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境內的儲蓄機構是指經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
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包括郵政儲蓄銀行,以及還沒有改制為郵政儲蓄銀行的郵政企業辦理
儲蓄業務的機構。
利息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取得的人民幣、外幣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但不包括符合規定條
件免稅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等。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
本、瑞士、瑞典、韓國等國家,均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作為個人應稅所得的一部分,納入
個人所得稅的徵稅範圍,只是徵稅的具體辦法有所差異。
【將減小物價上漲對利息的影響】
記者:為什麼要減征利息稅?此次調整利息稅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負責人: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的整體環境與利息稅開徵時相比已有較大改變。目前,投
資增長較快,物價指數有一定上漲,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對減少。為了適應國民經濟
發展的需要,減少因物價指數上漲對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響,增加居民儲蓄存款利
息收益,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修訂為“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國務院修訂了《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
稅的實施辦法》。
【協定稅率的納稅人相應調低】
記者: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中規定的稅率如與調整後的實際稅率不一
樣,該如何徵稅?
負責人:按照國際慣例,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中的稅率通常要低於法定稅率,如果協定中的
稅率高於國內實際稅率,應根據國民待遇原則,也適用國內實際稅率。由於我國儲蓄存款
利息所得法定稅率由20%調減為5%,原來享受15%、10%、7.5%協定稅率的納稅人在中國
境內儲蓄機構的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後孳生的利息所得應按照5%的稅率計征個人
所得稅。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483/n480565/6242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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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一下
: 最近大陸宣布要把利息稅從原本 20% 調降到 5%
: 看新聞報導好像是有利於存款者的一種舉動
: 意思大概就是希望資金可以回存金融體系
: 可以請懂稅務的人說明一下
: 這樣的效果有很大嗎?
: 還是只是單純的一種宣示作用而已
: 謝謝
轉錄幾則新聞稿,敬請參考:
(五)20070723中國證券報:【調減利息稅將減小物價上漲影響】
2007-07-23 來源:中國證券報
日前,國務院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
的決定》,並將於8月15日起施行。
記者就此採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負責人,他們表
示,為了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減少因物價指數上漲對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響
,增加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國務院根據授權作出了減征利息稅的決定。
【8月15日後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計征】
記者:利息稅減征後,以前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如何計稅?
負責人:按照修訂後的《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
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2007年8月15日後孳生的利息所得,
按照5%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按政策調整前和調
整後分時段計算,並按照不同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教育儲蓄依然免稅】
記者:誰是利息稅的納稅人?利息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負責人:凡在我國境內的儲蓄機構存有人民幣、外幣並因此取得利息所得的個人,為利息
稅的納稅人,其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境內的儲蓄機構是指經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
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包括郵政儲蓄銀行,以及還沒有改制為郵政儲蓄銀行的郵政企業辦理
儲蓄業務的機構。
利息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取得的人民幣、外幣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但不包括符合規定條
件免稅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等。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
本、瑞士、瑞典、韓國等國家,均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作為個人應稅所得的一部分,納入
個人所得稅的徵稅範圍,只是徵稅的具體辦法有所差異。
【將減小物價上漲對利息的影響】
記者:為什麼要減征利息稅?此次調整利息稅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負責人: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的整體環境與利息稅開徵時相比已有較大改變。目前,投
資增長較快,物價指數有一定上漲,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對減少。為了適應國民經濟
發展的需要,減少因物價指數上漲對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響,增加居民儲蓄存款利
息收益,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修訂為“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國務院修訂了《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
稅的實施辦法》。
【協定稅率的納稅人相應調低】
記者: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中規定的稅率如與調整後的實際稅率不一
樣,該如何徵稅?
負責人:按照國際慣例,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中的稅率通常要低於法定稅率,如果協定中的
稅率高於國內實際稅率,應根據國民待遇原則,也適用國內實際稅率。由於我國儲蓄存款
利息所得法定稅率由20%調減為5%,原來享受15%、10%、7.5%協定稅率的納稅人在中國
境內儲蓄機構的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後孳生的利息所得應按照5%的稅率計征個人
所得稅。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483/n480565/6242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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