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課稅》要保人變更如何課稅 - 所得稅

By Agnes
at 2004-08-26T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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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聰權、阮家群
保單要保人變更,可能是發生在要保人無償轉讓、有償出售及死亡等情況下,該等情況,
應如何課稅,目前財政部並無明文函釋規定,以下筆者分別說明其相關課稅問題及見解。
一、 保單無償轉讓
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物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
,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此一定義似不易令人聯想要保人在課稅上所扮演的角色,要
保人的英文為「Policy Owner」,也就是保單所有權人,因此,要保人有權處分保單、變
更受益人(保險法第111條)、進行保單質押借款(保險法第120條)及提前終止保險契約取得
保單現金解約價值(保險法第119條)。
因此,當要保人無償變更為另一人,就是保單無償贈與予他人,依法應予課徵贈與稅,其
贈與金額似以保單現金解約價值為佳。
因此以父為要保人的保單,切勿以為變更要保人為子,並由子將保單加以解約,取得解約
金可免贈與稅。此為實務上常見錯誤。
再者,保單的無償轉讓即屬要保人贈與行為,因此如要保人於贈與保單後身故,應將保單
贈與時的現金解約價值列入其遺產。再者宜注意,原要保人和受益人為同一人的生存保單
,於要保人變更為另一人時,變更時對原要保人課徵贈與稅,一旦發生滿期金給付時,尚
可能發生對新要保人課徵贈與稅問題。
二、 保單有償轉讓
保單若是有償轉讓,自無贈與稅問題,惟轉讓價格超過累積已納保費,似有所得稅問題。
惟應注意新的要保人是否對該保單具有保險利益、經被保人書面同意及通知保險公司,否
則恐無法變更要保人。
三、要保人身故
保單即是一種有價證券,有其帳戶價值,為財產權的一種。因此一旦要保人身故(當被保
人非為要保人時),並不發生保險給付,反倒是要保人繼承人可取得此一保單,繼承人可
繼續繳納保費,或將保單予以解約取得現金價值。因此要保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應將保單
現金解約價值列入要保人遺產,依法繳納遺產稅。
惟如要保人及被保人為同一人,則要保人死亡時,該死亡保險給付,如有指定受益人,則
可免納遺產稅。以上說明對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年金保險及投資型保單均有其適用。
(系列三)
(作者分別擔任宇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執行長)
【2004/08/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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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要保人變更,可能是發生在要保人無償轉讓、有償出售及死亡等情況下,該等情況,
應如何課稅,目前財政部並無明文函釋規定,以下筆者分別說明其相關課稅問題及見解。
一、 保單無償轉讓
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物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
,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此一定義似不易令人聯想要保人在課稅上所扮演的角色,要
保人的英文為「Policy Owner」,也就是保單所有權人,因此,要保人有權處分保單、變
更受益人(保險法第111條)、進行保單質押借款(保險法第120條)及提前終止保險契約取得
保單現金解約價值(保險法第119條)。
因此,當要保人無償變更為另一人,就是保單無償贈與予他人,依法應予課徵贈與稅,其
贈與金額似以保單現金解約價值為佳。
因此以父為要保人的保單,切勿以為變更要保人為子,並由子將保單加以解約,取得解約
金可免贈與稅。此為實務上常見錯誤。
再者,保單的無償轉讓即屬要保人贈與行為,因此如要保人於贈與保單後身故,應將保單
贈與時的現金解約價值列入其遺產。再者宜注意,原要保人和受益人為同一人的生存保單
,於要保人變更為另一人時,變更時對原要保人課徵贈與稅,一旦發生滿期金給付時,尚
可能發生對新要保人課徵贈與稅問題。
二、 保單有償轉讓
保單若是有償轉讓,自無贈與稅問題,惟轉讓價格超過累積已納保費,似有所得稅問題。
惟應注意新的要保人是否對該保單具有保險利益、經被保人書面同意及通知保險公司,否
則恐無法變更要保人。
三、要保人身故
保單即是一種有價證券,有其帳戶價值,為財產權的一種。因此一旦要保人身故(當被保
人非為要保人時),並不發生保險給付,反倒是要保人繼承人可取得此一保單,繼承人可
繼續繳納保費,或將保單予以解約取得現金價值。因此要保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應將保單
現金解約價值列入要保人遺產,依法繳納遺產稅。
惟如要保人及被保人為同一人,則要保人死亡時,該死亡保險給付,如有指定受益人,則
可免納遺產稅。以上說明對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年金保險及投資型保單均有其適用。
(系列三)
(作者分別擔任宇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執行長)
【2004/08/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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