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最低稅負制 --- 掩耳盜鈴式還是鋸箭式的租稅改革? - 所得稅

By Heather
at 2005-02-26T21:57
at 2005-02-26T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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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前言: 以下這篇文章的初稿在去年底 post 在 telnet://bbs.nsysu.edu.tw
的 tax 板, 最近又有一些想法, 於是作了些修改, 因為最低稅負制感覺上
比較像是財政學的問題, 而不是稅法的問題 (用財政學的理論決定是否實
施以及如何實施, 稅法的修訂只是落實這個理論), 但是因為小弟沒有修過
財政學, 所以請各位大大用力地批評指教.
排版的版本在 http://myweb.ncku.edu.tw/~u2692129/cutarrowtaxreform.pdf
最後, 本文謝絕轉載.
--------------文章開始----------------
前言
財政部企想推動企業最低稅負制以回應大財團享受過多租稅優惠、
侵蝕國家稅收的質疑。 然而, 在兩稅合下制底下,
如果最低稅負制所徵收的稅額仍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ICA), 那麼,
這只是改變稅收時點以調節國庫現金流量, 對增加政府稅收不會有實質的幫助,
這樣的「改革」方式, 充其量只能說是掩耳盜鈴式的改革方式,
連鋸箭式的租稅改革都稱不上。 如果最低稅負制不能計入ICA,
亦無法達到消弭公司盈餘不分配的誘因, 而最多只能稱得上是鋸箭式的租稅改革。
財政部喊得震天價響的「最低稅負制」, 與其說是租稅「改革」,
毋寧說是財政部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優惠措施浮濫的莫可奈何,
又無力進行資本利得稅制改革, 但卻須要負起政府財政收入重責大任之下的產物。
兩稅合一的本質及問題
兩稅合一制度的概念是「(公司) 多繳 (股東) 多抵、 少繳少抵、 不繳沒得抵」:
公司多繳稅, 個人股東可以獲配較多的股東可扣抵稅額,
以扣抵應納綜合所得稅或獲得退稅; 公司少繳稅, 股東可抵的稅也少; 公司免稅,
則股東不會獲配任何股東可扣抵稅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幾已成為個人營利所得的扣繳稅款,
實質所得稅稅率繫於最終個人股東營利所得所適用之邊際稅率,
營利事業所得稅收真正落袋為安或退稅的時點亦遞延至個人股東獲配股利、
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之年度。
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25%) 比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 (40%) 還低,
此差距成為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或分年分配之誘因, 以為高所得的個人股東減輕稅負,
政府因而課不到這些個人股東的綜合所得稅:
一方面高所得個人股東營利所得的繳稅時點往後遞延至盈餘分配之年度,
另一方面透過分年分配盈餘的方式亦可能降低個人股東所適用的邊際稅率,
前者使國庫資金週轉困難, 後者則減少政府稅收。 在公司享有租稅優惠的情況下,
誘因更加明顯。 因此,
消除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的誘因才能使稅制符合租稅中立性的要求,
並具體實現量能課稅原則, 進而真正增加政府稅收。
至於依經濟政策考量而賦與人民的各項租稅減免優惠, 在不違反比例原則的前提下,
此種破壞量能課稅原則而造成的不平等應該是可以接受的,
所以應該檢討的是各項租稅優惠的正當性及合理性,
而不是以「租稅優惠影響政府稅收」作為合理化、 正當化最低稅負制的理由。
消除此種誘因的方式之一是縮小此二種所得稅的最高稅率差距, 兩稅合一之初,
有人主張以提高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的方式為之。
現行的作法則是對公司未分配盈餘加徵1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使營利事業之實質稅率最高達32.5%,
以拉近與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級距稅率的差距
(這種方式的缺點是: 未分配盈餘的計算繁複, 增加稽徵成本)。
但是, 對於那些享有租稅優惠的公司,
因為部分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租稅優惠亦可用於抵減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稅額,
因而無法達到縮小此二種所得稅稅率差距的目的。
最低稅負制: 莫可奈何之下的產物
如果最低稅負所徵收的稅額可以計入ICA,
這只能將部分應該在盈餘分配年度徵收的稅款提前至盈餘產生年度徵收,
此所能達成的效果和提高薪資所得扣繳率一樣, 只是使國庫提前收到稅收,
造成外觀上稅收增加的假象 (真正增加的稅收是公司在稅額扣抵比率限制下,
無法完全分配給股東的股東可扣抵稅額, 此金額實僅九牛一毛),
但當年度增加之營所稅收會造成以後盈餘分配年度綜所稅收的減少,
(這個方式和政府舉債是向後世子孫借錢的說法是不是有異曲同工之妙?)
因此, 能計入ICA的最低稅負制並無法真正增加政府稅收。
如果最低稅負不可計入ICA, 其提高實質營所稅稅率的功能並無太大作用,
對於消弭前述誘因乃屬有限, 而對政府財政收入的幫助也不大。 據報載,
目前研議中最低稅負制的最高稅率是10%, 政府每年僅能增加一百億至二百億之稅收,
亦即, 至少要實施最低稅負制30.5年, 才能滿足6,108億軍購預算所需,
相對於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13,539億元, 更顯得微不足道。 因此,
這樣的最低稅負制至多僅能稱得上是鋸箭式的租稅改革。 (總比沒有要好?)
以下是異想天開式的租稅改革方式
本文認為,
財政收入目的的所得稅制改革和經濟政策目的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租稅優惠檢討實屬二事,
不應合在一起討論, 否則在學理上難免會有不倫不類之感。 就所得稅制的改革,
本文主張的改革方式是: 首先, 廢除現行 2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司辦理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 0%。 然後,
對公司未於隔年分配給股東的未分配盈餘課徵 40% 的未分配盈餘稅。 最後,
為避免這種方式不利公司以盈餘再進行投資,
只要公司符合一定條件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 其未分配盈餘稅可減少徵收,
如嗣後投資未進行, 則再追補當初核准減徵的未分配盈餘稅。 這個方法的優點在於:
實施第一年減少的稅收在第二年可以補回來, 政府的利息成本不高,
而且可以達到租稅中立性的要求, 更可具體實現量能課稅原則。
小結
如果說各種浮濫不當的租稅優惠是一支從正面射穿人體,
箭頭從背部穿出、箭身留在身體裡面、 箭尾則露出於正面的箭,
企業最低稅負只能鋸掉正面看得到的箭尾,
筆者主張之方式則可同時鋸掉露出身體的箭頭與箭尾。 那麼,
如何將留在身體裡面的箭身取出以治癒病人?
我想應該是對個人的全球來源所得課稅和資本利得稅制的改革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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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ecoo
at 2005-02-28T19:42
at 2005-02-28T19:42

By Belly
at 2005-03-02T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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