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虛設行號發票 要罰! - 稅務

By Anthony
at 2004-07-26T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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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透過營業稅資料庫的查核系統,各國稅局調查虛設行號及取用虛設行號企業涉嫌漏稅,已
近十年。財政部表示,為了嚴防虛設行號,凡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企業,不管有無進貨事實
,都要處罰。
若因不知交易對象為虛設行號,也確實有進貨事實的營利事業,稅捐機關在處理這類案件
時,都會給予較輕的處分。依照財政部規定,有進貨事實但取得虛設行號發票者,只要證
實確有進貨者,除原已申報扣抵的營業稅進項稅額需要補繳給國庫外,還要再就補稅額加
處5%的營業稅行政罰鍰。財政部說,有進貨事實但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的企業,在被稅捐機
關查獲時,等同於要負擔10%的營業稅款。
但若沒有進貨事實,被發現取用虛設行號發票者,除行政罰外,還有漏稅罰處分。財政部
表示,為了讓無心犯錯的企業有減罰的機會,企業在被稅捐機關核定裁罰前補繳稅款,並
承諾確實取得虛設行發票,即可從稅法原規定裁罰十倍降為只要按漏稅款加處三倍罰鍰。
營業稅法規定,取得非交易對象的發票(包含虛設行號在內),就要被處漏稅罰,其罰鍰
為漏稅額的一到十倍。財政部表示,取用虛設行號等非交易對象發票的企業,稅捐機關目
前最嚴重者只處七倍罰鍰;承諾取用虛設行號發票並補稅者,減為三倍;尋求行政救濟者
,在復查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並書面承諾違章事實者,罰鍰亦可降為五倍。
財政部表示,有營業行為者,交易雙方都有責任看清楚所取得的發票是不是實際交易對象
開立的發票,因此一旦拿到虛設行號發票,不管是故意或無心疏忽,都不適用大法官會議
第275號解釋免除被處罰的責任。
財政部強調,稅捐機關透過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系統,有一套完整的機制,目的就是在遏阻
利用虛設行號發票逃漏稅的營業人,這項查稅計畫已經成為每年例行的工作,業者不能心
存僥倖。財政部亦建議,企業若不小心拿到虛設行號,因目前沒有免罰規定,最好能夠證
明確有營業或進貨事實,才能免於被處重罰。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營利事業不知情下,收到不實發票怎麼辦?稅捐機關表示,依
照營業稅法規定,由實際交易對象取得的憑證才能列為進項扣抵稅額,否則即視為虛報稅
額,除追繳稅款外,將按違章情節處以所漏稅額一至10倍的罰鍰。
「虛設行號」一直是稅局強力稽查的重點工作項目之一,台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最近就
查獲一家涉嫌開立不實憑證的裝潢公司,經過相關資料蒐證調閱後,最後總計向100多家
曾與其有交易往來而取得憑證的公司,發出補稅與罰款的處罰。
負責承辦本案的稅務人員表示,營業稅法明白規定,必須與實際交易對象取得的發票才能
扣抵,如果跟某甲做生意,卻取得由某乙開立的不實發票,即算虛報進項扣抵稅額而須受
罰。稅務人員表示,實際商業交易行為不在他們調查判別的範圍之內,「我們只是依法執
行。」
【2004/07/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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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營業稅資料庫的查核系統,各國稅局調查虛設行號及取用虛設行號企業涉嫌漏稅,已
近十年。財政部表示,為了嚴防虛設行號,凡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企業,不管有無進貨事實
,都要處罰。
若因不知交易對象為虛設行號,也確實有進貨事實的營利事業,稅捐機關在處理這類案件
時,都會給予較輕的處分。依照財政部規定,有進貨事實但取得虛設行號發票者,只要證
實確有進貨者,除原已申報扣抵的營業稅進項稅額需要補繳給國庫外,還要再就補稅額加
處5%的營業稅行政罰鍰。財政部說,有進貨事實但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的企業,在被稅捐機
關查獲時,等同於要負擔10%的營業稅款。
但若沒有進貨事實,被發現取用虛設行號發票者,除行政罰外,還有漏稅罰處分。財政部
表示,為了讓無心犯錯的企業有減罰的機會,企業在被稅捐機關核定裁罰前補繳稅款,並
承諾確實取得虛設行發票,即可從稅法原規定裁罰十倍降為只要按漏稅款加處三倍罰鍰。
營業稅法規定,取得非交易對象的發票(包含虛設行號在內),就要被處漏稅罰,其罰鍰
為漏稅額的一到十倍。財政部表示,取用虛設行號等非交易對象發票的企業,稅捐機關目
前最嚴重者只處七倍罰鍰;承諾取用虛設行號發票並補稅者,減為三倍;尋求行政救濟者
,在復查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並書面承諾違章事實者,罰鍰亦可降為五倍。
財政部表示,有營業行為者,交易雙方都有責任看清楚所取得的發票是不是實際交易對象
開立的發票,因此一旦拿到虛設行號發票,不管是故意或無心疏忽,都不適用大法官會議
第275號解釋免除被處罰的責任。
財政部強調,稅捐機關透過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系統,有一套完整的機制,目的就是在遏阻
利用虛設行號發票逃漏稅的營業人,這項查稅計畫已經成為每年例行的工作,業者不能心
存僥倖。財政部亦建議,企業若不小心拿到虛設行號,因目前沒有免罰規定,最好能夠證
明確有營業或進貨事實,才能免於被處重罰。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營利事業不知情下,收到不實發票怎麼辦?稅捐機關表示,依
照營業稅法規定,由實際交易對象取得的憑證才能列為進項扣抵稅額,否則即視為虛報稅
額,除追繳稅款外,將按違章情節處以所漏稅額一至10倍的罰鍰。
「虛設行號」一直是稅局強力稽查的重點工作項目之一,台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最近就
查獲一家涉嫌開立不實憑證的裝潢公司,經過相關資料蒐證調閱後,最後總計向100多家
曾與其有交易往來而取得憑證的公司,發出補稅與罰款的處罰。
負責承辦本案的稅務人員表示,營業稅法明白規定,必須與實際交易對象取得的發票才能
扣抵,如果跟某甲做生意,卻取得由某乙開立的不實發票,即算虛報進項扣抵稅額而須受
罰。稅務人員表示,實際商業交易行為不在他們調查判別的範圍之內,「我們只是依法執
行。」
【2004/07/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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