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國際標準綑綁專利嚴重阻礙產業發展 - 專利
By Olive
at 2013-01-09T05:39
at 2013-01-09T05:3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Willette66 (Willette)》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以國際標準綑綁專利嚴重阻礙產業發展
: 時間: Tue Jan 8 10:09:49 2013
: 這篇文章網頁下面留言的觀點也很有趣
: 專利及智慧財產權制度之立意是鼓勵創新及保護創意,原本是很正面的,但如果廠商將目
: 標放在利用專利作為攻擊或防堵競爭對手的手段,就會有濫用之嫌。特別是目前很多國際
: 大廠或是專利授權公司,都喜歡在國際標準或是工業標準上綁專利,如此一來,只要廠商
: 的產品依循國際標準,便很容易誤觸專利地雷而被告;這種濫用專利作為攻擊對手或賺取
: 授權金的行為,對產業的正常發展非常不利。
: http://ppt.cc/CDM9
這篇文章有些論點是有問題的。
他的出發點是標準是公有的,所以和具有排他性的私權(專利)產生衝突。
可是標準怎麼來的?
標準的制定,基本上是相關產業的角力過程,
各家都試圖把自己研發的成果納入標準中。
如果畫一條時間軸的話,首先是研發的初步成果,
接下來申請專利和納入標準的協議基本上是並行的。
換句話說,專利和標準都是研發成果的體現,是一體的兩面,
並不是先有了標準才爭先恐後把專利「綁」上去。
題外話,有些標準的制定過程是對公眾公開的會議或論壇,
在這些地方出現的文件本身也會成為前案,
如果到這個階段才想到要申請專利的話基本上就GG了。
其次是作者可能對於標準關鍵專利的申報和聲明過度緊張了,
這些申報或聲明都沒有拘束法院的效果,
要證明有侵權還是必須回到專利本身從claim的技術特徵一一比對。
這類申報和聲明反而是一種commitment,代表專利權人願意受到FRAND條件的拘束。
反過來說,一個專利就算沒有申報或聲明,依然可能是標準關鍵專利,
只要實施標準就必然侵害專利即可。
話說專利蟑螂拿來告人的很多都是這種。
: 推 lukehong:要碼就早點進去SSO一起玩 要碼就乖乖付錢囉..... 01/08 10:13
: 推 piglauhk:相對於國際標準多為上位概念 專利claim能包到整個標準也 01/08 10:48
: → piglauhk:真的是了不起 在標準內應該還是有迴避設計的空間才對? 01/08 10:48
不需要包到整個標準,只需要實施標準內的某部分必然構成侵權即可。
這種情形但是很多時候是無法迴避的,
因為標準關鍵專利的claim基本上都是被相關的國際標準文意讀取。
標準裡面都會有很多mandatory requirement,
很多時候這些必要的要求就直接被claim包到了。
舉個例子,要製作DVD就一定要用EFM Plus (8-to-16 modulation),
DVD標準裡面的規定直接reads on飛利浦某個專利
這種情形就是沒得閃的。
有些情況是claim用了太抽象的用語,反而有些可以閃躲和爭執的空間,
但是這類的case中也很多是標準直接對應到專利的某個實施例。
碰到標準和實施例相同的也是很難閃,有時還不如努力找些前案來把專利打掉。
話說回來,和標準有關的專利那麼多(特別是通訊技術方面),
光是想辦法符合所有的標準就夠頭大了,
想要一一迴避幾乎是不可能的。
: 推 lukehong:美國對於SSO跟專利箝制的問題也還在苦手中吧... 01/08 10:57
世界各國都在苦手中。原文一直提到美國怎樣怎樣,
但是美國比較好的地方居然反而沒有提到,
就是美國法院對於標準關鍵專利的禁制令(injunction)非常保守。
原文中雖然有些觀念有問題,但是也點出許多值得思考的部份。
「標準是公用的」這個前提雖然下太猛,
但是與這個想法相關的討論確實不少,主要集中在競爭法的領域。
一家公司如果持有大量標準關鍵專利,就算他在產品市場的市佔率不高,
但是因為所有的人都必須跟他拿授權,因此他在技術市場依然具有壟斷地位。
所以濫用標準關鍵專利基本上是被公認為濫用壟斷地位而違反競爭法。
最近三星因為在歐洲拿一堆標準關鍵專利告蘋果並且聲請禁制令,
已經被歐盟初步認定違反競爭法,就是個活生生的例子。
競爭法的兩大主軸就是濫用獨佔地位以及聯合壟斷,
目前關於標準關鍵專利的討論都集中在前者。
但是回到本文一開始提到標準的制定過程,
不難明白標準的建立必然依賴一群具有一定市場地位的產業的聯合,
就像原文連結底下的討論,一堆沒市場地位的廠商合起來定個標準也不會有人理。
那麼不妨問個問題,國際標準的制定本身是否就是一種聯合壟斷?
如果我現在回答,我會說不是。但我不確定三十年後我會怎麼回答。
--
: 標題: [新聞] 以國際標準綑綁專利嚴重阻礙產業發展
: 時間: Tue Jan 8 10:09:49 2013
: 這篇文章網頁下面留言的觀點也很有趣
: 專利及智慧財產權制度之立意是鼓勵創新及保護創意,原本是很正面的,但如果廠商將目
: 標放在利用專利作為攻擊或防堵競爭對手的手段,就會有濫用之嫌。特別是目前很多國際
: 大廠或是專利授權公司,都喜歡在國際標準或是工業標準上綁專利,如此一來,只要廠商
: 的產品依循國際標準,便很容易誤觸專利地雷而被告;這種濫用專利作為攻擊對手或賺取
: 授權金的行為,對產業的正常發展非常不利。
: http://ppt.cc/CDM9
這篇文章有些論點是有問題的。
他的出發點是標準是公有的,所以和具有排他性的私權(專利)產生衝突。
可是標準怎麼來的?
標準的制定,基本上是相關產業的角力過程,
各家都試圖把自己研發的成果納入標準中。
如果畫一條時間軸的話,首先是研發的初步成果,
接下來申請專利和納入標準的協議基本上是並行的。
換句話說,專利和標準都是研發成果的體現,是一體的兩面,
並不是先有了標準才爭先恐後把專利「綁」上去。
題外話,有些標準的制定過程是對公眾公開的會議或論壇,
在這些地方出現的文件本身也會成為前案,
如果到這個階段才想到要申請專利的話基本上就GG了。
其次是作者可能對於標準關鍵專利的申報和聲明過度緊張了,
這些申報或聲明都沒有拘束法院的效果,
要證明有侵權還是必須回到專利本身從claim的技術特徵一一比對。
這類申報和聲明反而是一種commitment,代表專利權人願意受到FRAND條件的拘束。
反過來說,一個專利就算沒有申報或聲明,依然可能是標準關鍵專利,
只要實施標準就必然侵害專利即可。
話說專利蟑螂拿來告人的很多都是這種。
: 推 lukehong:要碼就早點進去SSO一起玩 要碼就乖乖付錢囉..... 01/08 10:13
: 推 piglauhk:相對於國際標準多為上位概念 專利claim能包到整個標準也 01/08 10:48
: → piglauhk:真的是了不起 在標準內應該還是有迴避設計的空間才對? 01/08 10:48
不需要包到整個標準,只需要實施標準內的某部分必然構成侵權即可。
這種情形但是很多時候是無法迴避的,
因為標準關鍵專利的claim基本上都是被相關的國際標準文意讀取。
標準裡面都會有很多mandatory requirement,
很多時候這些必要的要求就直接被claim包到了。
舉個例子,要製作DVD就一定要用EFM Plus (8-to-16 modulation),
DVD標準裡面的規定直接reads on飛利浦某個專利
這種情形就是沒得閃的。
有些情況是claim用了太抽象的用語,反而有些可以閃躲和爭執的空間,
但是這類的case中也很多是標準直接對應到專利的某個實施例。
碰到標準和實施例相同的也是很難閃,有時還不如努力找些前案來把專利打掉。
話說回來,和標準有關的專利那麼多(特別是通訊技術方面),
光是想辦法符合所有的標準就夠頭大了,
想要一一迴避幾乎是不可能的。
: 推 lukehong:美國對於SSO跟專利箝制的問題也還在苦手中吧... 01/08 10:57
世界各國都在苦手中。原文一直提到美國怎樣怎樣,
但是美國比較好的地方居然反而沒有提到,
就是美國法院對於標準關鍵專利的禁制令(injunction)非常保守。
原文中雖然有些觀念有問題,但是也點出許多值得思考的部份。
「標準是公用的」這個前提雖然下太猛,
但是與這個想法相關的討論確實不少,主要集中在競爭法的領域。
一家公司如果持有大量標準關鍵專利,就算他在產品市場的市佔率不高,
但是因為所有的人都必須跟他拿授權,因此他在技術市場依然具有壟斷地位。
所以濫用標準關鍵專利基本上是被公認為濫用壟斷地位而違反競爭法。
最近三星因為在歐洲拿一堆標準關鍵專利告蘋果並且聲請禁制令,
已經被歐盟初步認定違反競爭法,就是個活生生的例子。
競爭法的兩大主軸就是濫用獨佔地位以及聯合壟斷,
目前關於標準關鍵專利的討論都集中在前者。
但是回到本文一開始提到標準的制定過程,
不難明白標準的建立必然依賴一群具有一定市場地位的產業的聯合,
就像原文連結底下的討論,一堆沒市場地位的廠商合起來定個標準也不會有人理。
那麼不妨問個問題,國際標準的制定本身是否就是一種聯合壟斷?
如果我現在回答,我會說不是。但我不確定三十年後我會怎麼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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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abella
at 2013-01-10T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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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1-11T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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