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外籍員工繳稅 不得列費用 - 所得稅

Table of Contents

頭城鎮李先生問:有關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費等費用,或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

之稅捐是否有新的規定?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財政部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除「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

適用範圍」台財稅第09600511820號另有規定者外,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家庭的水電瓦

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的費用,係屬補助性質,應按薪資支出列帳

,依規定合併其薪資所得課稅,所購置的耐久性傢俱供其使用,已列入該事業之財產目錄

者,准依法提列折舊,無須併計其薪資所得課稅。至於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應以之為納

稅義務人的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取

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性質,核屬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所得稅。

【2009/07/1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14689.shtml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