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申報遺產稅的問題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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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8年去世,其配偶乙已於民國75年去世,
甲有兩名子女為丙及丁,丙則於民國90年去世了,丁還健在,丙
有三名子女A、B、C。

我聽國稅局人員及一些代書的說法共有兩種:

第一種、申報甲的遺產稅即可,遺產稅的申報人為丁、A、B
、C。

第二種、(一)先申報甲的遺產稅,申報人為丙(死亡繼承)
、丁。
(二)丙的部分,再申報一次遺產稅(應繼分為甲的
遺產的二分之一),申報人為A、B、C。

請問各位在遺產稅申報的實務究竟是第一種還是第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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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aithe avatarFaithe2009-10-24
第一種; 第二種丙都死了 要把他從下面挖上來簽名蓋章嗎?
Kama avatarKama2009-10-24
沒有死亡繼承這回事, "同時存在原則"
Michael avatarMichael2009-10-27
如果是丙比甲晚去世的話,甲對A、B、C而言,是再轉繼承,
就真的要採用第二種了。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09-10-29
當然,代位繼承理論上應該是第一種,不過我遇到的國稅局人
員那個也怪怪,好像是新來的,他告訴我第二種。 XD
Bennie avatarBennie2009-10-31
一,代位繼承係基於固有權繼承被繼承人財產。另外可參台財稅
Dora avatarDora2009-11-02
二(一)如果漏報的話, 要把處分書和繳款書燒給丙嗎 XD
Kumar avatarKumar2009-11-05
36963 可依人數報扣除額。
Michael avatarMichael2009-11-05
再轉繼承是用第二種方式來申報,我辦過並沒有問題的。
Ida avatarIda2009-11-09
結果是第一種。
Elma avatarElma2009-11-10
辦了幾次這類代位繼承案件,都是第一種方式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