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鮮奶聯合漲價 - 經濟
By Damian
at 2007-09-06T03:01
at 2007-09-06T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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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zzLounge (爵士沙發)》之銘言:
: 可以討論點輕鬆的嗎 計量好可怕XD
: 之前統一.味全.光泉一起漲價,公平會開罰1150萬
: 我想問這市場這算寡占嗎??
: 這樣有違反反托拉斯嗎?!
: 只是想知道能不能跟課堂上所學的自己連起來
: 這樣我就很開心了....(好沒志氣)
反托拉斯感覺好像專指美國的反托拉斯法
美國的東西我不清楚
但如果就台灣的公平交易法來說應該是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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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聯合行為之定義)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
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
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
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
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
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
為第二項之水平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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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公平交易法的第十四條有聯合行為的例外許可
看了看,頂多只有第六項有可能讓廠商拿來說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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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聯合行為之禁止、例外許可及其核駁期限)
六、 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 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
持或生產過剩,為有 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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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個例外許可是要事先申請的
就自己看新聞得到的消息 顯然這三家廠商也沒申請
(就算申請了,公平會會認定現在是經濟不景氣期間嗎?)
我是覺得這個聯合行為實在是明顯到不行 每天晚間七點強力放送
想不惹到公平會都難
但是!!!
奇怪的事情來了
公平會罰這三家廠商的理由不是第十四條的聯合行為
 ̄ ̄ ̄ ̄
而是第二十四條的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 ̄ ̄ ̄ ̄ ̄ ̄ ̄ ̄ ̄ ̄
下面是公平會首頁上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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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 第 1 則
統一、味全及光泉同時調漲鮮乳銷售價共罰115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6年8月30日第825次委員會議決議,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 8月1日同時調漲鮮乳銷售價
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
為,並各處新臺幣450萬元、350萬元、350萬元,總計達新台幣1150萬元之罰鍰。
公平會係因96年7月間媒體大幅報導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調高現行生乳收購價
格,導致國內3大鮮乳業者將於8月1日調漲鮮乳銷售價格,迅即主動就相關情事立案進行
調查。據公平會調查結果,被處分人等係我國鮮乳市場前3大業者,市場占有率合計近8成
,且渠等過去於88年間,即曾發生每年生乳收購價格季節性調高,同時於4月1日調漲鮮乳
價格之行為,其後公平會每年均提前於3月間邀集渠等開會宣示勿有同時漲價等違反公平
交易法之行為。
公平會復表示,本案3大乳品公司均承認於本年8月1日調漲鮮乳售價,且均已發函通
知下游交易相對人。該行為已造成媒體自7月中旬起即廣泛報導並使全國消費者普遍均產
生市售鮮乳於8月1日全面調漲之認知與不安,3大乳品公司既具顯著市場優勢地位,且經
公平會逐年邀集開會揭示該會執法立場,均已充分知悉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依公平交易法
之精神即負有防止同時漲價行為發生之義務,3大業者能防止而不防止,違背市場自由競
爭之本質及精神,損及消費者利益,係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24條規定。公平會經審酌被處分人等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等相
關因素後,作成如前之處分。
公平會最後鄭重呼籲各行業者,目前正值多項重要民生必需品及原物料價格上漲,消
費市場民眾心理普遍不安之際,各行業者應自行參酌本身各項營運成本及條件,在不同通
路或依不同促銷方案各自反映商品售價變化,彼此相互競爭。倘有事業藉機從事人為操縱
價格或有其他不當影響市場運作之行為,將有影響國民生活安定並阻礙全體社會經濟發展
之虞,顯然有悖於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倘經該會調查並獲有具體違法事證者,該會將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立即予以嚴懲,罰鍰最高可達新臺幣2,500萬元,決不寬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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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反倒是我搞不懂公平會的地方
公平法第24條的用意是說不公平競爭的花樣很多,不可能一一列舉
為了避免有人專漏洞 所以定了第24條.....一次通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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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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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公平會在自己的宣傳手冊上面也說了
第24條僅能適用於公交法其他條文規定未涵蓋之行為
我就搞不懂這點
這次的案子很明顯的就是聯合行為
怎麼會去跳過第14條然後去用24條??
我原本以為是公平會看他們不爽 選擇罰責較重的一條
看是查了一下,兩條都一樣是罰5~2500萬
真的是搞不懂
這可能就要看板上有沒有專研公交法的強者出來解釋了
另外就是今天的新聞 布丁跟咖啡又要漲了
不過看新聞列舉的東西好像都是統一的
這樣就不好玩了
不然連續罰的話最高可以到5000萬
統一獅還沒確定拿到下半季冠軍,臉都先黑一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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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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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07-09-07T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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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ndy
at 2007-09-09T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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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at 2007-09-10T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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