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扣繳問題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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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不曉得我的理解正確與否,按照稅法上的規定,

只要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得課徵所得稅,

如果對方是非境內居住者,就得由買受人代扣繳20%的稅並申報,

無論這比交易的內容是什麼,只要被認為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是如此。




我們公司剛成立,成為google以及amazon的在台經銷商,

和google的合作方式是,代辦google的企業信箱帳號,

也就是我們向客戶收款,並開立發票給客戶,

每個月再給付帳號費(美金)給google美國。

那麼請問我們每個月付款給google的帳號費是否要辦理扣繳?



amazon也是類似狀況,我們幫客戶向amazon租借虛擬主機,開立發票給客戶,

每個月再付款給amzon(一樣匯美金到美國),

請問這樣也一樣要做扣繳?



另外,我在條文中不斷看到"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

請問是不是國外廠商如果在台灣有分公司,即便我們每次付錢都是直接付給國外總公司,

也能夠不做扣繳? 而是由對方國內分公司自行做申報繳稅的動作?



因為敝公司經營的業務會牽扯到跨國網路交易,對於這部分的稅務問題又一直搞不清楚

希望能在此得到一些解答,拜託各位前輩了,先跪謝大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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