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修改擴大專利範圍的判斷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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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大家好

最近在修改中國專利時 遇到了一個問題

來龍去脈大致是這樣

原本獨立權利要求是請求A+B+C

在第一次OA時 審委用創造性核駁

在第一次答辯時 把獨立權利要求改為A+A1+B+B1+C+C1+D

在第二次OA時 審委只用專利法第26條第4款核駁

認為D概括了較大的專利範圍 至少要加D1 D2 進去

現在問題來了 前輩建議我直接把D刪掉

但這樣就違反了審查指南中的

「主動刪除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擴大了該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範圍」

而前輩又說 並沒有擴大 因為原本申請時就是 A+B+C

現在只是把A+A1++B+B1+C+C1+D修改為A+A1+B+B1+C+C1

這點我有點疑惑 因為直覺每次的修改是針對當次的審查意見

這樣修改真的沒有擴大專利範圍?

以上,請各位先進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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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dame avatarMadame2020-03-15
不是最終審定的話應該可以刪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20-03-17
反正審查階段沒有禁反言,審查指南又只是行政規則。
Charlie avatarCharlie2020-03-22
兩種都寫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