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稅局發功 追回3000萬遺產稅 - 稅務
By Erin
at 2005-08-15T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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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稅局發功 追回3000萬遺產稅
■ 記者魏錫鈴/台中報導
97歲高齡、行動不便,須人服侍,卻能單身一人包車,從彰化到桃園,簽約,也可自行
騎單車到農會辦手續中區國稅局質疑納稅人的說明,細心查核一件遺產稅案,重新核定
遺產額,為國庫爭取得到3,000多萬元的遺產稅。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最近展現查核實力,駁回一件企圖假借不實借貸合約,製造虛偽債務
逃漏遺產稅的復查案,由於關係人為精通稅法的公職人員及代書,「鬥法」過程精采,
中區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1.4億餘元,應納稅額3,200餘萬元。繼承人不服,仍就未償債
務扣除額申請復查中。
中區局指出,繼承人申報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向私人借款2,300萬元的未償債務中,517萬
元為終止三七五租約收回出租耕地支付佃農補償費,核認扣除,其餘1,783萬元因申請人
的說明顯違常情,且漏洞百出。
中區局說,繼承人指這1,783萬元借款用以修建被繼承人的房舍、農地,主張其生前各次
借款,子女均不知情及未在場,並提示借款契約書等資料供核。
中區局查對有關借款契約書、遺產稅申報書後,發現數處筆跡都是被繼承人的一名兒子
書寫、代簽的,且這項巨額借貸,債權人皆未要求被繼承人提供擔保或由其子女具結作
保,反由債權人擔任代書的妹妹負連帶保證責任,有違一般借款經驗法則。
其次,依相關資料顯示,被繼承人修繕房舍至少需耗時一個月以上、與繼承人所說借款
提領用於修繕時程不符,而房舍面積僅20 坪、房屋現值5,800元,修繕借款卻達350萬元
。
用於清除颱風、地震毀損農地雜石淹土等借款,所附的栽種蔬菜照片亦與平時栽種的稻
米不符。
中區局指出,本案被繼承人有兩個兒子擔任公職、熟稔稽徵業務,而其生前由執行業務
收入年逾1,000萬元的孫子申報扶養,並採列舉扣除申報綜所稅,惟未列報前述災害損失
扣除,同樣有違經驗法則。
中區局分析,被繼承人借款時已經97歲,須依賴四腳拐杖始能行動,並領有殘(聽)障
手冊,平時由印尼籍看護工照護生活,應無能力如繼承人所說,前述借款利息的轉匯均
由被繼承人每月自行騎自行車至農會辦理、未有他人協助或代辦情事。
而且,轉匯利息的時間、單位變動,亦與被繼承人服務於該農會的兒子調動(兩個分部
)時程吻合,匯款人筆跡也與兒子相同,判為兒子代筆書寫並轉匯。
中區局說,本案債權人接受訪談時表示,被繼承人(債務人)每次借款都是隻身一人從
彰化住家包計程車至桃園設在三樓的代書服務處簽約,沒有任何兒女陪同。以被繼承人
97歲高齡、行動不便需人服侍,能否單身一人包車北上再自行上達三樓、且多達四次?
而前述借貸期間,被繼承人有一名兒子正任職於桃園,卻讓老父隻身北上、一次往返300
公里,未就近予以協助或代辦,衡情論理也無法令人置信,不符社會常情。
另一個問題點是被繼承人的一個兒子與債權人,在同一機關服務多年,彼此早已熟識;
債權人的妹妹又是本案負責辦理借貸作業的代書,相互間的關係顯而易見。
中區局經過抽絲剝繭、仔細查證結果,認定本案是繼承人與債權人、代書通謀合議作為
,在被繼承人死亡後製造資金安排,企圖虛列債務達到逃漏遺產稅目的;繼承人的主張
不足採信,原核定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2005/08/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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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也是大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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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pixnet.net/smart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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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魏錫鈴/台中報導
97歲高齡、行動不便,須人服侍,卻能單身一人包車,從彰化到桃園,簽約,也可自行
騎單車到農會辦手續中區國稅局質疑納稅人的說明,細心查核一件遺產稅案,重新核定
遺產額,為國庫爭取得到3,000多萬元的遺產稅。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最近展現查核實力,駁回一件企圖假借不實借貸合約,製造虛偽債務
逃漏遺產稅的復查案,由於關係人為精通稅法的公職人員及代書,「鬥法」過程精采,
中區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1.4億餘元,應納稅額3,200餘萬元。繼承人不服,仍就未償債
務扣除額申請復查中。
中區局指出,繼承人申報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向私人借款2,300萬元的未償債務中,517萬
元為終止三七五租約收回出租耕地支付佃農補償費,核認扣除,其餘1,783萬元因申請人
的說明顯違常情,且漏洞百出。
中區局說,繼承人指這1,783萬元借款用以修建被繼承人的房舍、農地,主張其生前各次
借款,子女均不知情及未在場,並提示借款契約書等資料供核。
中區局查對有關借款契約書、遺產稅申報書後,發現數處筆跡都是被繼承人的一名兒子
書寫、代簽的,且這項巨額借貸,債權人皆未要求被繼承人提供擔保或由其子女具結作
保,反由債權人擔任代書的妹妹負連帶保證責任,有違一般借款經驗法則。
其次,依相關資料顯示,被繼承人修繕房舍至少需耗時一個月以上、與繼承人所說借款
提領用於修繕時程不符,而房舍面積僅20 坪、房屋現值5,800元,修繕借款卻達350萬元
。
用於清除颱風、地震毀損農地雜石淹土等借款,所附的栽種蔬菜照片亦與平時栽種的稻
米不符。
中區局指出,本案被繼承人有兩個兒子擔任公職、熟稔稽徵業務,而其生前由執行業務
收入年逾1,000萬元的孫子申報扶養,並採列舉扣除申報綜所稅,惟未列報前述災害損失
扣除,同樣有違經驗法則。
中區局分析,被繼承人借款時已經97歲,須依賴四腳拐杖始能行動,並領有殘(聽)障
手冊,平時由印尼籍看護工照護生活,應無能力如繼承人所說,前述借款利息的轉匯均
由被繼承人每月自行騎自行車至農會辦理、未有他人協助或代辦情事。
而且,轉匯利息的時間、單位變動,亦與被繼承人服務於該農會的兒子調動(兩個分部
)時程吻合,匯款人筆跡也與兒子相同,判為兒子代筆書寫並轉匯。
中區局說,本案債權人接受訪談時表示,被繼承人(債務人)每次借款都是隻身一人從
彰化住家包計程車至桃園設在三樓的代書服務處簽約,沒有任何兒女陪同。以被繼承人
97歲高齡、行動不便需人服侍,能否單身一人包車北上再自行上達三樓、且多達四次?
而前述借貸期間,被繼承人有一名兒子正任職於桃園,卻讓老父隻身北上、一次往返300
公里,未就近予以協助或代辦,衡情論理也無法令人置信,不符社會常情。
另一個問題點是被繼承人的一個兒子與債權人,在同一機關服務多年,彼此早已熟識;
債權人的妹妹又是本案負責辦理借貸作業的代書,相互間的關係顯而易見。
中區局經過抽絲剝繭、仔細查證結果,認定本案是繼承人與債權人、代書通謀合議作為
,在被繼承人死亡後製造資金安排,企圖虛列債務達到逃漏遺產稅目的;繼承人的主張
不足採信,原核定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2005/08/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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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5-08-19T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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