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被法條堵在門外的財神──不 - 稅務
By Jacky
at 2022-02-07T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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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眼】被法條堵在門外的財神──不能兌獎的發票
2022-02-07 08:19 聯合報 /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
https://reurl.cc/oeVg53
統一發票給獎制度是台灣的一項「發明」,每次開獎都由全國律師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
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工商協進會、電腦稽核協會及資管學會等出席代表派員監獎。圖/聯
合報系資料照片
由於買受人為營業人,中獎的統一發票無法兌獎的情形,時有所聞。日前傳出網友一般購
物發票,雖然對中特別獎1千萬元,但由於消費金額全數以信用卡紅利點數折抵、發票所
載金額為零元,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也不適用給獎。財神欲進門,卻硬生生被法條
攔在門外,怎不令人偏袒扼腕?統一發票給獎的眉眉角角,又引起一番討論。
自民國40年1月1日起實施的統一發票給獎制度,是台灣的一項「發明」。在當時百廢待舉
的時空背景,財政部利用民眾預期中獎心理,推行全台統一的進銷貨憑證以掌握交易資料
、確保營業稅收,實在是無可奈何的作法。然而,國人自此即不斷的被灌輸,「主動索取
統一發票、確保政府稅收」的觀念。
民國75年4月1日起,我國營業稅改採加值型與非加值型雙軌並行的現制;雖然名義為並行
,營業稅稅收99% 以上來自加值型體系。我國加值稅基礎架構,全賴統一發票為營業人進
銷憑證,使統一發票的重要性,更上一層樓。
現代化後的法國首任國稅局長莫里斯.洛瑞(Maurice Laure),為工程師出身,於50年
代,設計出了具有「自我稽徵」(self collection)特性的加值稅。由於加值稅稅基為
財貨(或勞務)於生產與銷售過程每一階段的加值,每階段之應納稅額,為銷貨時所一併
收取之稅額,減去進貨時所連帶支付之稅額;換言之,支付給上手的稅額,為下手應納稅
額之減項。
因此,生產與銷售過程中,每階段營業人於進貨時,皆會主動索取憑證,以作為後續抵稅
之用;在環環相扣下,稅局自可「不費吹灰之力」,而掌握課稅資料、取得稅收,此為加
值稅之「自動勾稽」(automatic cross-checking)效果。
但由於最終消費者所須繳納稅額不可扣抵,加值稅之自動勾稽,在消費者階段並不存在;
稅局若無法掌握最終階段銷售資料,營業人則可以透過層層勾結逃漏,而使加值稅機制瓦
解。換一個角度思考,由於最終階段消費者所支付之價格,為購買之財貨於生產與銷售過
程中,所有階段加值之合計,因此,稅局只消掌握最終消費資料,即可一次把所有未稅的
加值全部課稅;此為加值稅之「追捕」(catching-up effect)效果。
以上討論可知,稅局掌握最終階段消費資料,實為加值稅成敗樞紐;否則,財政部豈肯打
開國庫,以稅收來補貼作為消費者購物統一發票的給獎獎金。但若貨物買受人為營業人,
基於上述之自動勾稽原理,會主動要求開立發票,因此不須設計給獎誘因。
同理,一般消費者,並非營業人,以信用卡紅利點數折抵消費(或免費停車等),實為所
消費店家與信用卡發卡銀行之間的交易,由於店家與銀行皆為營業人,非為統一發票給獎
獎勵對象;在過程中,消費者即使收到發票,對於營業稅的稽徵並無幫助,自不必給獎。
然滄海桑田,當年時空背景不再,統一發票給獎制度卻從未被檢討。按去年全國賦稅收入
初步統計,營業稅(未指定用途)實徵淨額4,565億元,根據稅法規定,其中137億(3%)
,為統一發票給獎經費,財政部如少發一塊錢,就是違法;每期開獎,常有兩百元增開獎
項,原因在於發出獎金必須足額,並非出於財政部「好意」(goodwills)。將統一發票
給獎獎金計入稽徵成本,營業稅實為我國所有21種稅目中,稽徵成本最高的租稅。
在一味的以統一發票為進銷貨憑證的情形下,我國加值型營業稅的原型,實為「統一發票
稅」;國人也普遍地「被教育」沒有統一發票,政府就課不到稅。這當然是扭曲的體制與
錯誤的觀念;加值稅各國皆然,何以統一發票給獎制度台灣獨有?
我國營業稅稽徵,是否過度仰賴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中獎的期望值,真的足以超越不開發
票可能可以不必多付5% 的誘惑?實施統一發票制度,添增了多少交易成本?放煙火般地
每兩個月一次統一發票開獎,除製造獎落誰家的新聞花絮外,實質意義何在?統一發票給
獎、乃至於整體統一發票制度的存廢,都應該有深入的討論。
https://bit.ly/3siz9m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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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7 08:19 聯合報 /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
https://reurl.cc/oeVg53
統一發票給獎制度是台灣的一項「發明」,每次開獎都由全國律師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
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工商協進會、電腦稽核協會及資管學會等出席代表派員監獎。圖/聯
合報系資料照片
由於買受人為營業人,中獎的統一發票無法兌獎的情形,時有所聞。日前傳出網友一般購
物發票,雖然對中特別獎1千萬元,但由於消費金額全數以信用卡紅利點數折抵、發票所
載金額為零元,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也不適用給獎。財神欲進門,卻硬生生被法條
攔在門外,怎不令人偏袒扼腕?統一發票給獎的眉眉角角,又引起一番討論。
自民國40年1月1日起實施的統一發票給獎制度,是台灣的一項「發明」。在當時百廢待舉
的時空背景,財政部利用民眾預期中獎心理,推行全台統一的進銷貨憑證以掌握交易資料
、確保營業稅收,實在是無可奈何的作法。然而,國人自此即不斷的被灌輸,「主動索取
統一發票、確保政府稅收」的觀念。
民國75年4月1日起,我國營業稅改採加值型與非加值型雙軌並行的現制;雖然名義為並行
,營業稅稅收99% 以上來自加值型體系。我國加值稅基礎架構,全賴統一發票為營業人進
銷憑證,使統一發票的重要性,更上一層樓。
現代化後的法國首任國稅局長莫里斯.洛瑞(Maurice Laure),為工程師出身,於50年
代,設計出了具有「自我稽徵」(self collection)特性的加值稅。由於加值稅稅基為
財貨(或勞務)於生產與銷售過程每一階段的加值,每階段之應納稅額,為銷貨時所一併
收取之稅額,減去進貨時所連帶支付之稅額;換言之,支付給上手的稅額,為下手應納稅
額之減項。
因此,生產與銷售過程中,每階段營業人於進貨時,皆會主動索取憑證,以作為後續抵稅
之用;在環環相扣下,稅局自可「不費吹灰之力」,而掌握課稅資料、取得稅收,此為加
值稅之「自動勾稽」(automatic cross-checking)效果。
但由於最終消費者所須繳納稅額不可扣抵,加值稅之自動勾稽,在消費者階段並不存在;
稅局若無法掌握最終階段銷售資料,營業人則可以透過層層勾結逃漏,而使加值稅機制瓦
解。換一個角度思考,由於最終階段消費者所支付之價格,為購買之財貨於生產與銷售過
程中,所有階段加值之合計,因此,稅局只消掌握最終消費資料,即可一次把所有未稅的
加值全部課稅;此為加值稅之「追捕」(catching-up effect)效果。
以上討論可知,稅局掌握最終階段消費資料,實為加值稅成敗樞紐;否則,財政部豈肯打
開國庫,以稅收來補貼作為消費者購物統一發票的給獎獎金。但若貨物買受人為營業人,
基於上述之自動勾稽原理,會主動要求開立發票,因此不須設計給獎誘因。
同理,一般消費者,並非營業人,以信用卡紅利點數折抵消費(或免費停車等),實為所
消費店家與信用卡發卡銀行之間的交易,由於店家與銀行皆為營業人,非為統一發票給獎
獎勵對象;在過程中,消費者即使收到發票,對於營業稅的稽徵並無幫助,自不必給獎。
然滄海桑田,當年時空背景不再,統一發票給獎制度卻從未被檢討。按去年全國賦稅收入
初步統計,營業稅(未指定用途)實徵淨額4,565億元,根據稅法規定,其中137億(3%)
,為統一發票給獎經費,財政部如少發一塊錢,就是違法;每期開獎,常有兩百元增開獎
項,原因在於發出獎金必須足額,並非出於財政部「好意」(goodwills)。將統一發票
給獎獎金計入稽徵成本,營業稅實為我國所有21種稅目中,稽徵成本最高的租稅。
在一味的以統一發票為進銷貨憑證的情形下,我國加值型營業稅的原型,實為「統一發票
稅」;國人也普遍地「被教育」沒有統一發票,政府就課不到稅。這當然是扭曲的體制與
錯誤的觀念;加值稅各國皆然,何以統一發票給獎制度台灣獨有?
我國營業稅稽徵,是否過度仰賴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中獎的期望值,真的足以超越不開發
票可能可以不必多付5% 的誘惑?實施統一發票制度,添增了多少交易成本?放煙火般地
每兩個月一次統一發票開獎,除製造獎落誰家的新聞花絮外,實質意義何在?統一發票給
獎、乃至於整體統一發票制度的存廢,都應該有深入的討論。
https://bit.ly/3siz9m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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