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法律/CFC效應 留意報稅三關鍵 - 稅務
By Olga
at 2022-02-07T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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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法律/CFC效應 留意報稅三關鍵
2022-02-07 00:08 經濟日報 / 洪連盛
行政院已於日前正式核定,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將於2023年元旦起施行,對個人而
言,CFC上路後,過去在境外公司的財務報表如何重建、現在如何準備申報資料、未來該
具備何種運用境外公司的新思維等三大關鍵,將決定台商能否「稅」得安心。
為了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保留盈餘不分配,
來規避我國稅負,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台灣在2016年、2017年,先後透過《所得稅法》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法,分別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的CFC制度。
不過當時為避免影響台商全球投資布局,CFC制度日出時間留給行政院決定。後來在2019
年迎接台商資金回流,立法院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時附帶決議,請
財政部在資金專法施行期滿後一年內,報請政院核定CFC制度施行日期。
財政部考量接軌國際,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
最後決定將CFC制度日出時間訂在2023年,與全球最低稅負制同步施行,行政院也已經在
今年1月14日正式核定。
國際反避稅潮流持續,財政部高度關注全球最低稅負制變化,個人、企業因應CFC稅制上
路,應加快腳步、超前部署,降低稅務風險。
在CFC施行後,個人須申報CFC所得,要檢附境外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等七項
資料,然而問題在於,現行境外公司普遍未記帳,因此重建財務報表,將會是新制度施行
前,首要解決的棘手問題。
此外,從事金融商品投資的境外公司,金融商品帳務上不同的會計科目,將產生不同的
CFC所得,連帶影響個人的稅負。因此在CFC施行前,個人應妥善檢討財務報表,思考因應
之道。
有部分台商認為,目前台灣的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交換國僅日本、澳洲及英
國,因此心存僥倖,以為稅捐機關無從掌握境外公司,然而實際上,稅捐機關可從其他管
道取得個人境外公司資訊,例如常見個人透過境外公司投資中國大陸或台灣,實務上都須
向投審會報備或報准。
此外,大股東個人透過境外公司持有上市公司,更可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一覽無遺。
更有部分情形,是遭金融機構洗錢通報或有心人檢舉而遭查獲,種種來源,都是稅捐稽徵
機關的獲知管道,心存僥倖並非上策。
CFC課稅新制度,對於台商個人長久以來運用境外公司的思維與習慣,將是一大挑戰與衝
擊。建議值此CFC施行前的空窗期,台商應轉念思考,危機就是轉機,可將其視為改變的
契機,透過尋求專業人士協助,釐清境外公司過往情況、重建財務報表,思考可能的因應
措施,透過超前部署才能「稅」得安心,也才是長治久安之道。(本文由資誠家族及企業
永續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口述,記者翁至威採訪整理)
https://bit.ly/3HyxV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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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7 00:08 經濟日報 / 洪連盛
行政院已於日前正式核定,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將於2023年元旦起施行,對個人而
言,CFC上路後,過去在境外公司的財務報表如何重建、現在如何準備申報資料、未來該
具備何種運用境外公司的新思維等三大關鍵,將決定台商能否「稅」得安心。
為了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保留盈餘不分配,
來規避我國稅負,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台灣在2016年、2017年,先後透過《所得稅法》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法,分別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的CFC制度。
不過當時為避免影響台商全球投資布局,CFC制度日出時間留給行政院決定。後來在2019
年迎接台商資金回流,立法院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時附帶決議,請
財政部在資金專法施行期滿後一年內,報請政院核定CFC制度施行日期。
財政部考量接軌國際,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
最後決定將CFC制度日出時間訂在2023年,與全球最低稅負制同步施行,行政院也已經在
今年1月14日正式核定。
國際反避稅潮流持續,財政部高度關注全球最低稅負制變化,個人、企業因應CFC稅制上
路,應加快腳步、超前部署,降低稅務風險。
在CFC施行後,個人須申報CFC所得,要檢附境外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等七項
資料,然而問題在於,現行境外公司普遍未記帳,因此重建財務報表,將會是新制度施行
前,首要解決的棘手問題。
此外,從事金融商品投資的境外公司,金融商品帳務上不同的會計科目,將產生不同的
CFC所得,連帶影響個人的稅負。因此在CFC施行前,個人應妥善檢討財務報表,思考因應
之道。
有部分台商認為,目前台灣的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交換國僅日本、澳洲及英
國,因此心存僥倖,以為稅捐機關無從掌握境外公司,然而實際上,稅捐機關可從其他管
道取得個人境外公司資訊,例如常見個人透過境外公司投資中國大陸或台灣,實務上都須
向投審會報備或報准。
此外,大股東個人透過境外公司持有上市公司,更可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一覽無遺。
更有部分情形,是遭金融機構洗錢通報或有心人檢舉而遭查獲,種種來源,都是稅捐稽徵
機關的獲知管道,心存僥倖並非上策。
CFC課稅新制度,對於台商個人長久以來運用境外公司的思維與習慣,將是一大挑戰與衝
擊。建議值此CFC施行前的空窗期,台商應轉念思考,危機就是轉機,可將其視為改變的
契機,透過尋求專業人士協助,釐清境外公司過往情況、重建財務報表,思考可能的因應
措施,透過超前部署才能「稅」得安心,也才是長治久安之道。(本文由資誠家族及企業
永續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口述,記者翁至威採訪整理)
https://bit.ly/3HyxV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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