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不公不義的稅收—低所得者與 - 所得稅
By Tom
at 2023-02-14T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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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眼】不公不義的稅收—低所得者與移工篇
2023-02-13 07:30 聯合報/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
https://reurl.cc/rLlVY1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應納稅額為零的低所得者,若未辦理結算申報,則無法拿回被扣繳的
所得。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所得之課稅採量能原則,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應課稅。所得低於課稅標準、無納稅
能力者繳稅,是稅制的不公;養家活口尚且不足的所得被課稅、無法退回,是稅制的不仁
不義。
每年五月的報稅期間,應辦理結算申報者,必須於期限內完成前一年度所得稅之結算申報
;全戶全年綜合所得總額若達到課稅標準而未辦理結算申報,稅捐稽徵機關除發單補徵外
,還可依情節輕重程度,按補徵稅款加處3倍以下的罰鍰。
若所得總額低於課稅標準,由於應納稅額為零,雖未辦理結算申報,也不會被補徵或處罰
。但此其中卻有「玄機」:即使應納稅額為零,但因未辦理結算申報,還是有可能繳了稅
。
「扣繳制度」是所得稅極為重要的機制。「扣繳」是在所得發生時,責成所得之給付人(
扣繳單位,例如,公司)於所得發生之處所,將所得人應納之所得稅預先扣下,向國庫繳
交;換言之,錢根本還沒進個人的口袋,政府已經拿走一部分。
此一「霸道」的設計,一方面可使稅捐稽徵機關充分掌握稅源及課稅資料、減輕稽徵行政
負擔,另一方面也可使國庫即時取得收入,不會只在每年一度之結算申報時,才有所得稅
收入庫,便於資金調度。對於納稅義務人而言,由於在所得發生當下,已逐筆扣繳稅款,
結算申報時,較無一次納稅的財務壓力。
然扣繳單位並不知所得人全年應納稅額為何,因此,稅法訂有各類所得扣繳規定,扣繳單
位根據各規定辦理扣繳。
對於須辦理結算申報之居住者(一般以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判斷),經由
結算申報程序,可以弄清楚究竟過去一年賺多少所得、被扣繳了多少。如結算申報之應納
稅額小於被扣繳稅額,可退回差額;反之,則應補足扣繳不足數。對於非居住者,所得一
旦扣繳即「完稅」,並沒有後續多退少補的結算申報。
扣繳制度有其必要性,但也可能過於「霸道」,而導致稅制的不公、不仁與不義。原因在
於: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只要有扣繳稅額,即使所得未達課稅標準、應納稅額為零之低所
得者,若未辦理結算申報,則無法拿回被扣繳之所得。
這種情形發生在外籍移工的薪資尤其嚴重。離鄉背井來台工作,賺取基本工資之產業移工
或社福移工,所得本來就低,若考量其家計負擔,根據我國稅法所計算之應納稅額大抵皆
會是零。但若薪資有被雇主扣繳,則有可能因為未在次年(或結算申報前離境時)辦理結
算申報,而白白犧牲了權益。
此外,扣繳單位未必知道外籍移工是否為居住者、或擔心移工未在一年度待滿183天,為
求「保險」起見,實務上有扣繳單位,一概根據對非居住者薪資扣繳規定,按每月給付金
額扣繳6%。移工在不了解、沒有時間了解或沒有管道了解我國稅法規定下,根本無法主張
自身之權益。
更有甚者,過往曾傳出外籍移工被要求簽署「代領退稅授權書」、由雇主或是仲介領取國
稅局的退稅支票,卻遭侵佔退稅款項之情事。
由於扣繳單位必須申報每一筆給付的所得,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每一筆扣繳稅款一清二楚,
只消與結算申報紀錄核對,即可得知被扣繳所得是否申請退稅;怎麼可以長久漠視不需繳
稅之低所得者或外籍移工,只因未辦理結算申報,而無法取回被扣之所得?
政府在為企業提供各種租稅誘因、企業是否適用既有租稅優惠、企業能否申請退稅……投
注了大量的行政資源,進行各種法規的訂定以及制度的宣傳與輔導;是不是也應該花對等
的心思,保障「社會最底層」的低所得者與外籍移工的基本租稅權益?
近年來,賦稅署與各國稅局不斷提倡「愛心辦稅」的理念。個人未辦理結算申報,若有應
納未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必然發單補徵並處罰;但若有應退扣繳稅款,卻絕對不會通知
退稅,此一對比豈不諷刺?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6967390?from=udn-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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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 07:30 聯合報/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
https://reurl.cc/rLlVY1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應納稅額為零的低所得者,若未辦理結算申報,則無法拿回被扣繳的
所得。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所得之課稅採量能原則,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應課稅。所得低於課稅標準、無納稅
能力者繳稅,是稅制的不公;養家活口尚且不足的所得被課稅、無法退回,是稅制的不仁
不義。
每年五月的報稅期間,應辦理結算申報者,必須於期限內完成前一年度所得稅之結算申報
;全戶全年綜合所得總額若達到課稅標準而未辦理結算申報,稅捐稽徵機關除發單補徵外
,還可依情節輕重程度,按補徵稅款加處3倍以下的罰鍰。
若所得總額低於課稅標準,由於應納稅額為零,雖未辦理結算申報,也不會被補徵或處罰
。但此其中卻有「玄機」:即使應納稅額為零,但因未辦理結算申報,還是有可能繳了稅
。
「扣繳制度」是所得稅極為重要的機制。「扣繳」是在所得發生時,責成所得之給付人(
扣繳單位,例如,公司)於所得發生之處所,將所得人應納之所得稅預先扣下,向國庫繳
交;換言之,錢根本還沒進個人的口袋,政府已經拿走一部分。
此一「霸道」的設計,一方面可使稅捐稽徵機關充分掌握稅源及課稅資料、減輕稽徵行政
負擔,另一方面也可使國庫即時取得收入,不會只在每年一度之結算申報時,才有所得稅
收入庫,便於資金調度。對於納稅義務人而言,由於在所得發生當下,已逐筆扣繳稅款,
結算申報時,較無一次納稅的財務壓力。
然扣繳單位並不知所得人全年應納稅額為何,因此,稅法訂有各類所得扣繳規定,扣繳單
位根據各規定辦理扣繳。
對於須辦理結算申報之居住者(一般以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判斷),經由
結算申報程序,可以弄清楚究竟過去一年賺多少所得、被扣繳了多少。如結算申報之應納
稅額小於被扣繳稅額,可退回差額;反之,則應補足扣繳不足數。對於非居住者,所得一
旦扣繳即「完稅」,並沒有後續多退少補的結算申報。
扣繳制度有其必要性,但也可能過於「霸道」,而導致稅制的不公、不仁與不義。原因在
於: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只要有扣繳稅額,即使所得未達課稅標準、應納稅額為零之低所
得者,若未辦理結算申報,則無法拿回被扣繳之所得。
這種情形發生在外籍移工的薪資尤其嚴重。離鄉背井來台工作,賺取基本工資之產業移工
或社福移工,所得本來就低,若考量其家計負擔,根據我國稅法所計算之應納稅額大抵皆
會是零。但若薪資有被雇主扣繳,則有可能因為未在次年(或結算申報前離境時)辦理結
算申報,而白白犧牲了權益。
此外,扣繳單位未必知道外籍移工是否為居住者、或擔心移工未在一年度待滿183天,為
求「保險」起見,實務上有扣繳單位,一概根據對非居住者薪資扣繳規定,按每月給付金
額扣繳6%。移工在不了解、沒有時間了解或沒有管道了解我國稅法規定下,根本無法主張
自身之權益。
更有甚者,過往曾傳出外籍移工被要求簽署「代領退稅授權書」、由雇主或是仲介領取國
稅局的退稅支票,卻遭侵佔退稅款項之情事。
由於扣繳單位必須申報每一筆給付的所得,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每一筆扣繳稅款一清二楚,
只消與結算申報紀錄核對,即可得知被扣繳所得是否申請退稅;怎麼可以長久漠視不需繳
稅之低所得者或外籍移工,只因未辦理結算申報,而無法取回被扣之所得?
政府在為企業提供各種租稅誘因、企業是否適用既有租稅優惠、企業能否申請退稅……投
注了大量的行政資源,進行各種法規的訂定以及制度的宣傳與輔導;是不是也應該花對等
的心思,保障「社會最底層」的低所得者與外籍移工的基本租稅權益?
近年來,賦稅署與各國稅局不斷提倡「愛心辦稅」的理念。個人未辦理結算申報,若有應
納未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必然發單補徵並處罰;但若有應退扣繳稅款,卻絕對不會通知
退稅,此一對比豈不諷刺?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6967390?from=udn-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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