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房地合一稅 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為取得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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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房地合一稅 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為取得成本

2023-02-08 19:08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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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為取得成本。(圖/本
報資料照)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購買房屋、土地時,如有取得折扣、減價或銷貨折讓,導致買賣契

約書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不同,日後如出售房地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時,應以「實際支付

金額」為取得成本。

國稅局表示,日前查核甲先生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案,甲先生申報出售台南市某房地總價

700萬元、取得成本540萬元、費用21萬元,房地交易所得138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

甲先生於購買該房地時,買賣契約簽訂總價為540萬元,後來建設公司給予甲先生折讓80

萬元,甲先生「實際支付金額」僅為460萬元,但甲先生卻以買賣契約金額540萬元申報為

取得成本,導致虛報成本80萬元,同時漏報所得8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除補徵稅額28萬(

80萬元×35%)元,並裁處罰鍰11萬元。

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為取得成本。如有申報

錯誤者,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開始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補申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

息,避免遭受處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95892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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