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上網抓稅單 不知漏一筆 挨罰7700元 - 稅務

By Madame
at 2005-05-27T13:24
at 2005-05-27T13:2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 學界一再主張: 如果人民漏報政府已經掌握的所得資料,
: (除非人民故意漏報) 否則不應處罰.
: 行政罰和刑罰雖然有質、量上的差異,
: 但是刑罰理論中的犯罪論, 在行政罰上應可類推適用,
: 因為這個部分是量的差異, 而非質的差異.
: 因此, 該當於行政罰的案件, 就要依三階理論 (通說) 來檢討:
: 1. 構成要件該當: 分主觀構成要件 (故意或過失) 及客觀構成要件
: (即法律條文規定之構成要件), 在結果犯,
: 並且還要檢討行為人的行為和結果有無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
: 2. 違法性;
: 3. 罪責.
: 而釋字275號看起來雖然是一個進步的解釋,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原先認為行政罰是採無過失責任---行為人即使無過失,
: 還是要處罰, 275號解釋則是採過失責任主義, 但卻將舉證責任倒置,
: 使行為人要負無過失之舉證責任)
: 但是卻沒有討論到構成要件該當的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
: 更遑論違法性和罪責.
: 所謂的客觀歸責, 指的是行為人的行為:
: 1. 製造一個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 並且
: 2. 在具體的行為過程中, 實現這個風險.
: 用這個標準來檢驗綜所稅漏報政府已掌握的所得資料是否應該處罰:
: 綜所稅是每案必核, 而且既然資料政府已經掌握,
: 行為人漏報這種所得, 政府絕對可以發現, 並且可以依法核定補稅,
: 由此來看, 行為人的漏報, 所製造的風險似乎無法認定為屬於
: 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 因為這個結果並非終局的結果,
: 而是國家可以用公權力介入補正.
: 至於在違法性的判斷, 可以參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訴5458號判決理由.
: 綜上, 納稅義務人漏報政府已掌握的所得資料 (主要是扣繳資料),
: 因為無法客觀歸責, 且無違法性, 從學術理論來說, 不應處罰.
: ------
: 以上所講的, 在理論上好像還有缺陷 ^^;;
: ------
上面推論的缺陷在於: 如果漏報所得因為不可客觀歸責而不處罰,
無異鼓勵人民只申報免稅額、扣除額和政府未掌握的所得資料.
(嚴格說起來, 這可能屬於另一層次 "故意" 的問題,
而不是 "過失" 的討論對象)
因此, 可以考慮的作法似乎是下面提到的,
漏報所得在一定金額以下, 且 (不是或) 未達所得總額一定比例者,
則不處罰.
但是, 這種作法似乎又和客觀歸責無關,
呃... 等我把刑法的過失犯弄懂了再來研究 :p
: 據不可靠消息來源指出, 為了因應明年即將施行的行政罰法,
: 財政部有打算修改裁罰倍數標準表,
: 考慮把漏報政府掌握資料的罰則減輕或不罰.
: 我的想法是, 或許可以考慮改成漏報達一定金額,
: 且佔個人綜合所得一定比例以上才要處罰.
--
: 學界一再主張: 如果人民漏報政府已經掌握的所得資料,
: (除非人民故意漏報) 否則不應處罰.
: 行政罰和刑罰雖然有質、量上的差異,
: 但是刑罰理論中的犯罪論, 在行政罰上應可類推適用,
: 因為這個部分是量的差異, 而非質的差異.
: 因此, 該當於行政罰的案件, 就要依三階理論 (通說) 來檢討:
: 1. 構成要件該當: 分主觀構成要件 (故意或過失) 及客觀構成要件
: (即法律條文規定之構成要件), 在結果犯,
: 並且還要檢討行為人的行為和結果有無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
: 2. 違法性;
: 3. 罪責.
: 而釋字275號看起來雖然是一個進步的解釋,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原先認為行政罰是採無過失責任---行為人即使無過失,
: 還是要處罰, 275號解釋則是採過失責任主義, 但卻將舉證責任倒置,
: 使行為人要負無過失之舉證責任)
: 但是卻沒有討論到構成要件該當的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
: 更遑論違法性和罪責.
: 所謂的客觀歸責, 指的是行為人的行為:
: 1. 製造一個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 並且
: 2. 在具體的行為過程中, 實現這個風險.
: 用這個標準來檢驗綜所稅漏報政府已掌握的所得資料是否應該處罰:
: 綜所稅是每案必核, 而且既然資料政府已經掌握,
: 行為人漏報這種所得, 政府絕對可以發現, 並且可以依法核定補稅,
: 由此來看, 行為人的漏報, 所製造的風險似乎無法認定為屬於
: 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 因為這個結果並非終局的結果,
: 而是國家可以用公權力介入補正.
: 至於在違法性的判斷, 可以參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訴5458號判決理由.
: 綜上, 納稅義務人漏報政府已掌握的所得資料 (主要是扣繳資料),
: 因為無法客觀歸責, 且無違法性, 從學術理論來說, 不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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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所講的, 在理論上好像還有缺陷 ^^;;
: ------
上面推論的缺陷在於: 如果漏報所得因為不可客觀歸責而不處罰,
無異鼓勵人民只申報免稅額、扣除額和政府未掌握的所得資料.
(嚴格說起來, 這可能屬於另一層次 "故意" 的問題,
而不是 "過失" 的討論對象)
因此, 可以考慮的作法似乎是下面提到的,
漏報所得在一定金額以下, 且 (不是或) 未達所得總額一定比例者,
則不處罰.
但是, 這種作法似乎又和客觀歸責無關,
呃... 等我把刑法的過失犯弄懂了再來研究 :p
: 據不可靠消息來源指出, 為了因應明年即將施行的行政罰法,
: 財政部有打算修改裁罰倍數標準表,
: 考慮把漏報政府掌握資料的罰則減輕或不罰.
: 我的想法是, 或許可以考慮改成漏報達一定金額,
: 且佔個人綜合所得一定比例以上才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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