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上網抓稅單 不知漏一筆 挨罰7700元 - 稅務

By Linda
at 2005-05-27T11:47
at 2005-05-27T11:4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martlai (跟狗一樣。)》之銘言:
: ※ 引述《Denyall (天黑了,眼睛還是要睜開啊)》之銘言:
: : 我倒覺得不必反應過度.
: : 之前新聞中案例會被罰緩,我想係因金額過於龐大.
: : 試想,股利30幾萬,請問持股會是多少?
: : 以5%計算,持股資本可以是600萬...
: : 你說你不知道買了600萬股票或說不知道這些股票會配股說不過去吧...XD
: : 小額的話,我想一般就是補稅吧,也沒那麼嚴重.
: : 再加上很多的帳做來做去...我想這幾年會越來越精準,給企業和政府一點時間吧...
: 順便一提。
: 少報的所得在25萬元以內或是少繳稅款在1萬5000元以內,只會收到補稅單,不會被罰。
: 反正先報了稅,小額所得或所得認列年度有一些小問題,國稅局都會處理的。
: 不要太緊張,又不是考試,非算出正確答案不可。
: 老實說,我覺得自己的所得本來就要自己負責啊。
: 希望政府或是誰來幫你記不是那麼合理吧。
: 網路查詢資料和扣繳憑單都是參考,錢進到自己的手哪有不知道的。
: 稅法可是規定"有所得就要報稅"而不是"有扣繳憑單就要報稅"
: 一般人會自己有二十五萬以上的收入忘記從哪來。
: 實在是說不過去吧。
學界一再主張: 如果人民漏報政府已經掌握的所得資料,
(除非人民故意漏報) 否則不應處罰.
行政罰和刑罰雖然有質、量上的差異,
但是刑罰理論中的犯罪論, 在行政罰上應可類推適用,
因為這個部分是量的差異, 而非質的差異.
因此, 該當於行政罰的案件, 就要依三階理論 (通說) 來檢討:
1. 構成要件該當: 分主觀構成要件 (故意或過失) 及客觀構成要件
(即法律條文規定之構成要件), 在結果犯,
並且還要檢討行為人的行為和結果有無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
2. 違法性;
3. 罪責.
而釋字275號看起來雖然是一個進步的解釋,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原先認為行政罰是採無過失責任---行為人即使無過失,
還是要處罰, 275號解釋則是採過失責任主義, 但卻將舉證責任倒置,
使行為人要負無過失之舉證責任)
但是卻沒有討論到構成要件該當的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
更遑論違法性和罪責.
所謂的客觀歸責, 指的是行為人的行為:
1. 製造一個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 並且
2. 在具體的行為過程中, 實現這個風險.
用這個標準來檢驗綜所稅漏報政府已掌握的所得資料是否應該處罰:
綜所稅是每案必核, 而且既然資料政府已經掌握,
行為人漏報這種所得, 政府絕對可以發現, 並且可以依法核定補稅,
由此來看, 行為人的漏報, 所製造的風險似乎無法認定為屬於
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 因為這個結果並非終局的結果,
而是國家可以用公權力介入補正.
至於在違法性的判斷, 可以參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訴5458號判決理由.
綜上, 納稅義務人漏報政府已掌握的所得資料 (主要是扣繳資料),
因為無法客觀歸責, 且無違法性, 從學術理論來說, 不應處罰.
------
現行的裁罰倍數參考表, 漏報所得為無扣繳憑單者罰0.5倍,
沒有扣繳憑單者罰0.2倍, 理由不明.
可能是基於稽徵成本的理由, 但似乎也可以由此導出罪責程度的不同.
------
以上所講的, 在理論上好像還有缺陷 ^^;;
------
我知道可能又有人要說: 要不要罰是法院和國稅局說了算.
我還是那句老話: 掌握解釋法律權力的人, 如果學養不夠, 又不用功,
也不尊重學說, 這只會造成法治的災難.
另外, 整體而言, 行政法院的法官不太懂什麼叫人權保障和依法課稅原則,
學界對於行政法院整體的描述是: 疑 (不論是事實或法律), 則有利於國庫.
釋字588號解釋作成後, 我就跟朋友開玩笑說: 彭鳳至不愧是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出身 :p
------
據不可靠消息來源指出, 為了因應明年即將施行的行政罰法,
財政部有打算修改裁罰倍數標準表,
考慮把漏報政府掌握資料的罰則減輕或不罰.
我的想法是, 或許可以考慮改成漏報達一定金額,
且佔個人綜合所得一定比例以上才要處罰.
: 這麼麻煩的話,為什麼不政府掌握了所有人的資料,然後直接告訴你要繳多少錢就好。
: 也不用大家自己算的一肚子火了。
綜所稅要申報課稅, 而非依稅籍資料逕由政府發單課徵的原因
在於政府不知道人民的各項扣除額, 這是基於稽徵經濟的理由.
: 相信這個作法大家會比現在更討厭國稅局吧。
: 然後花更多時間研究國稅局為什麼核定我這麼多稅。
: 比起來,事前自己報不是比較好嗎?
: 報稅有很多好處的,請愛看置底文。
--
: ※ 引述《Denyall (天黑了,眼睛還是要睜開啊)》之銘言:
: : 我倒覺得不必反應過度.
: : 之前新聞中案例會被罰緩,我想係因金額過於龐大.
: : 試想,股利30幾萬,請問持股會是多少?
: : 以5%計算,持股資本可以是600萬...
: : 你說你不知道買了600萬股票或說不知道這些股票會配股說不過去吧...XD
: : 小額的話,我想一般就是補稅吧,也沒那麼嚴重.
: : 再加上很多的帳做來做去...我想這幾年會越來越精準,給企業和政府一點時間吧...
: 順便一提。
: 少報的所得在25萬元以內或是少繳稅款在1萬5000元以內,只會收到補稅單,不會被罰。
: 反正先報了稅,小額所得或所得認列年度有一些小問題,國稅局都會處理的。
: 不要太緊張,又不是考試,非算出正確答案不可。
: 老實說,我覺得自己的所得本來就要自己負責啊。
: 希望政府或是誰來幫你記不是那麼合理吧。
: 網路查詢資料和扣繳憑單都是參考,錢進到自己的手哪有不知道的。
: 稅法可是規定"有所得就要報稅"而不是"有扣繳憑單就要報稅"
: 一般人會自己有二十五萬以上的收入忘記從哪來。
: 實在是說不過去吧。
學界一再主張: 如果人民漏報政府已經掌握的所得資料,
(除非人民故意漏報) 否則不應處罰.
行政罰和刑罰雖然有質、量上的差異,
但是刑罰理論中的犯罪論, 在行政罰上應可類推適用,
因為這個部分是量的差異, 而非質的差異.
因此, 該當於行政罰的案件, 就要依三階理論 (通說) 來檢討:
1. 構成要件該當: 分主觀構成要件 (故意或過失) 及客觀構成要件
(即法律條文規定之構成要件), 在結果犯,
並且還要檢討行為人的行為和結果有無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
2. 違法性;
3. 罪責.
而釋字275號看起來雖然是一個進步的解釋,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原先認為行政罰是採無過失責任---行為人即使無過失,
還是要處罰, 275號解釋則是採過失責任主義, 但卻將舉證責任倒置,
使行為人要負無過失之舉證責任)
但是卻沒有討論到構成要件該當的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
更遑論違法性和罪責.
所謂的客觀歸責, 指的是行為人的行為:
1. 製造一個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 並且
2. 在具體的行為過程中, 實現這個風險.
用這個標準來檢驗綜所稅漏報政府已掌握的所得資料是否應該處罰:
綜所稅是每案必核, 而且既然資料政府已經掌握,
行為人漏報這種所得, 政府絕對可以發現, 並且可以依法核定補稅,
由此來看, 行為人的漏報, 所製造的風險似乎無法認定為屬於
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 因為這個結果並非終局的結果,
而是國家可以用公權力介入補正.
至於在違法性的判斷, 可以參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訴5458號判決理由.
綜上, 納稅義務人漏報政府已掌握的所得資料 (主要是扣繳資料),
因為無法客觀歸責, 且無違法性, 從學術理論來說, 不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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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裁罰倍數參考表, 漏報所得為無扣繳憑單者罰0.5倍,
沒有扣繳憑單者罰0.2倍, 理由不明.
可能是基於稽徵成本的理由, 但似乎也可以由此導出罪責程度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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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講的, 在理論上好像還有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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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可能又有人要說: 要不要罰是法院和國稅局說了算.
我還是那句老話: 掌握解釋法律權力的人, 如果學養不夠, 又不用功,
也不尊重學說, 這只會造成法治的災難.
另外, 整體而言, 行政法院的法官不太懂什麼叫人權保障和依法課稅原則,
學界對於行政法院整體的描述是: 疑 (不論是事實或法律), 則有利於國庫.
釋字588號解釋作成後, 我就跟朋友開玩笑說: 彭鳳至不愧是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出身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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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不可靠消息來源指出, 為了因應明年即將施行的行政罰法,
財政部有打算修改裁罰倍數標準表,
考慮把漏報政府掌握資料的罰則減輕或不罰.
我的想法是, 或許可以考慮改成漏報達一定金額,
且佔個人綜合所得一定比例以上才要處罰.
: 這麼麻煩的話,為什麼不政府掌握了所有人的資料,然後直接告訴你要繳多少錢就好。
: 也不用大家自己算的一肚子火了。
綜所稅要申報課稅, 而非依稅籍資料逕由政府發單課徵的原因
在於政府不知道人民的各項扣除額, 這是基於稽徵經濟的理由.
: 相信這個作法大家會比現在更討厭國稅局吧。
: 然後花更多時間研究國稅局為什麼核定我這麼多稅。
: 比起來,事前自己報不是比較好嗎?
: 報稅有很多好處的,請愛看置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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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上網抓稅單 不知漏一筆 挨罰7700元

By Isabella
at 2005-05-27T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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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

By Irma
at 2005-05-27T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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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定要列印收執聯嗎?

By Catherine
at 2005-05-27T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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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上網抓稅單 不知漏一筆 挨罰7700元

By Kyle
at 2005-05-27T01:28
at 2005-05-27T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