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A PATENT SYSTEM THAT DOES NOT MANDATE PATEN … - 專利

By Lydia
at 2010-01-31T22:45
at 2010-01-31T22:45
Table of Contents
她喵的 吃飽太閒 來譯一下 輕鬆譯 也沒校稿 譯得不好 請見諒
一不執行實體審查之專利制度
現今世界上之各個國之專利制度均對每個申請案均進行實體審查為必須。然而,該等要求
常造成專利申請人不必要的負擔。其中只有少數的專利系統去除了這個不合乎經濟效益的
要求,台灣的新式樣專利為其中一例。 (註: 應為Utility 新型專利而非Design設計/新
式樣專利)
此文章提出一種非由專利申請人或第三人申請則不進行實體審查之專利制度。在進行此提
出的制度和前述現行大多數國家所行之實審制後,前者的優點應該為顯然且明白。
被提出制度之大意
現被提出之制度係一個第一-檔案制度。當提交申請時,申請人將只需支付一小筆行政費
用(如300塊美金)予專利局。而該局將只針對該申請進行型式審查,而申請人得自由選擇
是否於該申請案中記載申請權利範圍,然其需於兩年內針對該等申請提交一權利項,與此
同時對其延遲提交申請專利範圍之行為收取一附加費用(如五十美元),否則該申請案及其
內容將被視為放棄並成為公共財。
在提交申請的最初階段,無論是申請人以及專利當局均無需進行先前技術之檢索,而實體
審查亦將不會自動進行。只要該申請案具備所有必須之資料,當局將給予一申請日作為日
後審查之根據日。
專利當局將於申請案提交後的六個月後將該申請公開,然於公開前,為了讓該申請案符合
正式要求,該案之申請人得對其案件內容進行細部修正。申請人亦得於申請提交後六個月
內撤回申請案而當局將不會將其內容公開。該等案件一旦被公開則可被當局引用為先前技
術,而該案之申請日及優先權日則為其時間之依據。該申請案於公開,申請人得將該申請
號標於其產品上但亦需敍明其為未經審核之狀態。而又因為該申請案為尚未被執行之狀態
,故於此階段將之侵權損害將不能被計算在內。
雖然該等申請案係被視為一先前技術,然一被公開且未受實質審查之申請案將不可以據
以主張權力,而與此同時其亦將無維持費之顧慮。在提出申請起算二十年內,任何人均得
向專利權局提交實質審查之申請。而當申請人提出該審查申請時,再予收取檢索以及審查
費用(例如一千美元).當專利申請人以外之第三人提出該等實質審查申請時,申請人僅而
當局將對申請人之身份保密。
若該申請案通過了實質審查,則該專利局方將給予一專利號並將該申請案標示為"可執行
專利"以並開始收取維持費。若一申請案為不予專利之事項,則局方將將其申請案標示為
不可執行的申請。當專利權人持有一可執行之專利時可對侵害其專利之第三者提起一侵權
訴訟,而被訴方則可提起一確認之訴[http://patent.pixnet.net/blog/post/6622042].
專利權人得將其專利號標示於其產品上以構成一具體之警告,侵權損害之計算於此時開始
。
專利局方每隔兩年會對可執行的專利收取一次維持費,而該維持費的多少取決於其年期之
長短呈等比成長。若專利權人於專利當局提醒後未能按期繳交該維持費,則該專利會轉換
為一暫時無效之專利。而該暫時無效的專利係與不能執行的申請案類似,專利權人不得對
專利處於暫時無效之狀態期間之侵權行為主張權利。在專利進入下一階段之前,專利權人
均得補繳該維持費以回復該專利。而當專利之狀態被回復後,專利權人得對繼續使用該專
利之人收取一合理的權利金,然而再也不能對該使用者主張損失以及對其申請禁制令。
看個明白就好 有興趣的可以看英文本.....(汗)
--
一不執行實體審查之專利制度
現今世界上之各個國之專利制度均對每個申請案均進行實體審查為必須。然而,該等要求
常造成專利申請人不必要的負擔。其中只有少數的專利系統去除了這個不合乎經濟效益的
要求,台灣的新式樣專利為其中一例。 (註: 應為Utility 新型專利而非Design設計/新
式樣專利)
此文章提出一種非由專利申請人或第三人申請則不進行實體審查之專利制度。在進行此提
出的制度和前述現行大多數國家所行之實審制後,前者的優點應該為顯然且明白。
被提出制度之大意
現被提出之制度係一個第一-檔案制度。當提交申請時,申請人將只需支付一小筆行政費
用(如300塊美金)予專利局。而該局將只針對該申請進行型式審查,而申請人得自由選擇
是否於該申請案中記載申請權利範圍,然其需於兩年內針對該等申請提交一權利項,與此
同時對其延遲提交申請專利範圍之行為收取一附加費用(如五十美元),否則該申請案及其
內容將被視為放棄並成為公共財。
在提交申請的最初階段,無論是申請人以及專利當局均無需進行先前技術之檢索,而實體
審查亦將不會自動進行。只要該申請案具備所有必須之資料,當局將給予一申請日作為日
後審查之根據日。
專利當局將於申請案提交後的六個月後將該申請公開,然於公開前,為了讓該申請案符合
正式要求,該案之申請人得對其案件內容進行細部修正。申請人亦得於申請提交後六個月
內撤回申請案而當局將不會將其內容公開。該等案件一旦被公開則可被當局引用為先前技
術,而該案之申請日及優先權日則為其時間之依據。該申請案於公開,申請人得將該申請
號標於其產品上但亦需敍明其為未經審核之狀態。而又因為該申請案為尚未被執行之狀態
,故於此階段將之侵權損害將不能被計算在內。
雖然該等申請案係被視為一先前技術,然一被公開且未受實質審查之申請案將不可以據
以主張權力,而與此同時其亦將無維持費之顧慮。在提出申請起算二十年內,任何人均得
向專利權局提交實質審查之申請。而當申請人提出該審查申請時,再予收取檢索以及審查
費用(例如一千美元).當專利申請人以外之第三人提出該等實質審查申請時,申請人僅而
當局將對申請人之身份保密。
若該申請案通過了實質審查,則該專利局方將給予一專利號並將該申請案標示為"可執行
專利"以並開始收取維持費。若一申請案為不予專利之事項,則局方將將其申請案標示為
不可執行的申請。當專利權人持有一可執行之專利時可對侵害其專利之第三者提起一侵權
訴訟,而被訴方則可提起一確認之訴[http://patent.pixnet.net/blog/post/6622042].
專利權人得將其專利號標示於其產品上以構成一具體之警告,侵權損害之計算於此時開始
。
專利局方每隔兩年會對可執行的專利收取一次維持費,而該維持費的多少取決於其年期之
長短呈等比成長。若專利權人於專利當局提醒後未能按期繳交該維持費,則該專利會轉換
為一暫時無效之專利。而該暫時無效的專利係與不能執行的申請案類似,專利權人不得對
專利處於暫時無效之狀態期間之侵權行為主張權利。在專利進入下一階段之前,專利權人
均得補繳該維持費以回復該專利。而當專利之狀態被回復後,專利權人得對繼續使用該專
利之人收取一合理的權利金,然而再也不能對該使用者主張損失以及對其申請禁制令。
看個明白就好 有興趣的可以看英文本.....(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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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phelia
at 2010-02-03T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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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2-05T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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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2-13T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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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2-14T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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