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etion/restriction - 專利

Table of Contents


各位前輩好,我是剛踏入專利這領域剛滿三個月的新人。

日前接到一件美國OA,

官方發出 Election/Restrition通知,

自己研究了幾天,身邊的工程師也沒接過這類案件,

故仍然有許多疑惑,希望各位前輩可以解惑。



本案第1及第10為獨立項,

第1至第9項為裝置項,第10至第14為製造該裝置之方法,

審察官認為在方法中之某個製造步驟可以其他方式取代,

故認為本案應該分開申請。


在我搜尋到的資訊中,

有前輩認為此類案子傾向先選出一部分繼續審查,

在選擇的部分獲得專利後,未選擇的部分再重返程序。


請問:

1) a.未選擇的部分欲重返程序是指以分割案的形式還是併為一件?

b.若併為一件時間以哪部分為主呢?


2)未選擇的部分是否有已公開的疑慮?


3)若客戶有取得專利之急迫性,是否建議直接以分割案一起審查?


以上大概是我歸納出的問題,

用字遣詞若不夠專業還請見諒。


先謝謝大家了!!!










--

All Comments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4-04-15
重點在於審查員不想拿一份點數審2個案子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4-04-17
找個美國 patent attorney吧.作壞了很難救...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4-04-19
同樓上 一種是分割 一種是審完後放回 兩種都有聽過
最好問一下美國代理人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4-04-19
分割事務所比較賺錢,先withdraw對客戶比較有利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4-04-23
美國Restriction的規定非常嚴格
Hazel avatarHazel2014-04-28
除了台灣的有規定需要分案的幾種形式外,美國還有規定其他
Cara avatarCara2014-05-03
審查委員認為實施例必須過度檢索,就會發restriction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4-05-05
每次我都硬是答辯,目前只有10件被審委同意,勝率約1%不到
Zanna avatarZanna2014-05-07
很多事務所都直接要客戶決定哪一組,不答辯。
理由很多,如浪費時間、equitable estoppel等等
Dora avatarDora2014-05-10
沒搞好會激怒美國審查官.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