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優先權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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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前輩

有一美國申請案A欲主張一美國案B的優先權

兩案的發明人完全相同

但Assignee不同

A案Assignee為a b c

B案Assignee為a b

這樣的情況下,請問需要簽署優先權轉讓證明嗎?

我知道在大陸,若申請案和優先權基礎案申請人不同,需簽署優先權轉讓證明

不知美國是否有相關規定?

另,能否告知此規定在MPEP第幾條呢?

自己有查過了但找不到相關規定

懇請各位高手幫忙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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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mar avatarKumar2014-04-08
不須要 35 USC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