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歲買新光人壽的長期看護險?? - 保險
By Xanthe
at 2011-11-23T23:21
at 2011-11-23T23:21
Table of Contents
來看看條款
第十二條:長期看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公、私立醫院醫師出具之診斷書,可判定
為符合附件一之「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並持續超過九十日仍未痊癒者,在「
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持續期間,本公司自醫師診斷確定為「需要長期看護狀
態」之日起算第九十一日起,按下表約定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以後每
月以前開第九十一日之相當日為一期,依被保險人符合的等級,給付「長期
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領取前項「長期看護保險金」期間中,因症狀惡化或康復,經診斷
確定達到附件一之其他「需要長期看護狀態」等級,且其症狀惡化或康復狀
態持續超過九十日者,本公司自第九十一日起之第一個前項「長期看護保險
金」給付日,開始調整「長期看護保險金」之給付等級或停止「長期看護保
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經判定同時符合同一等級之兩種「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時,本公司
僅給付一種「長期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判定同時符合不同等級之「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時,本公司僅依
其給付百分比例最高之等級,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
第十三條:長期看護保險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申領「長期看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的身分證明。
三、醫院出具之符合第十二條約定「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之診斷書。以後每
領取「長期看護保險金」達十二期者,應檢送診斷書覆查。
被保險人申請「長期看護保險金」時或於「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持續期間中,
本公司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至本公司指定的醫院或醫師接受檢驗,其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四條:「長期看護保險金」之停止給付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停止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死亡時。
二、被保險人於附件一之「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消滅時。
三、本契約依第十八條約定而終止時。
四、被保險人未依本契約第十三條之約定檢送診斷書覆查時。
五、被保險人拒絕接受本公司要求的檢驗時。
六、被保險人到達一百一十歲的保單週年日時。
被保險人已領取第十條之「全殘廢保險金」,復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或第五款之情形者,本契約即行終止
先不管它認定需長期看護的標準是如何,看第十四條的第二項,
『被保險人於附件一之「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消滅時。』
也就是說,如果復健良好時,好到不符合長期看護狀態,就停止給付,但這個時候
有沒有可能,病人還是沒辦法工作?還是需要有專人照顧?但很抱歉,長看險不賠了
※ 引述《din (OH YEAH !!)》之銘言:
: 最近我姊聽信保險員的建議(讒言?)
: 準備保新光人壽的長期看護險
: 200萬保額,年付5萬2
: 剛簽約但未付款
: 想不到差點引起家庭革命
: 爸媽極度反對她保此險
: 看過長期看護險的相關討論也隱約感到不妥
: 不知各位大大有何看法
: 希望不要因為保了此險引發家庭糾紛
: 趁現在還有機會,聽聽大家專業意見,謝謝
--
從9704投入保險業務員這片大海至今~~
--
第十二條:長期看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公、私立醫院醫師出具之診斷書,可判定
為符合附件一之「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並持續超過九十日仍未痊癒者,在「
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持續期間,本公司自醫師診斷確定為「需要長期看護狀
態」之日起算第九十一日起,按下表約定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以後每
月以前開第九十一日之相當日為一期,依被保險人符合的等級,給付「長期
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領取前項「長期看護保險金」期間中,因症狀惡化或康復,經診斷
確定達到附件一之其他「需要長期看護狀態」等級,且其症狀惡化或康復狀
態持續超過九十日者,本公司自第九十一日起之第一個前項「長期看護保險
金」給付日,開始調整「長期看護保險金」之給付等級或停止「長期看護保
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經判定同時符合同一等級之兩種「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時,本公司
僅給付一種「長期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判定同時符合不同等級之「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時,本公司僅依
其給付百分比例最高之等級,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
第十三條:長期看護保險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申領「長期看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的身分證明。
三、醫院出具之符合第十二條約定「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之診斷書。以後每
領取「長期看護保險金」達十二期者,應檢送診斷書覆查。
被保險人申請「長期看護保險金」時或於「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持續期間中,
本公司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至本公司指定的醫院或醫師接受檢驗,其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四條:「長期看護保險金」之停止給付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停止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死亡時。
二、被保險人於附件一之「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消滅時。
三、本契約依第十八條約定而終止時。
四、被保險人未依本契約第十三條之約定檢送診斷書覆查時。
五、被保險人拒絕接受本公司要求的檢驗時。
六、被保險人到達一百一十歲的保單週年日時。
被保險人已領取第十條之「全殘廢保險金」,復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或第五款之情形者,本契約即行終止
先不管它認定需長期看護的標準是如何,看第十四條的第二項,
『被保險人於附件一之「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消滅時。』
也就是說,如果復健良好時,好到不符合長期看護狀態,就停止給付,但這個時候
有沒有可能,病人還是沒辦法工作?還是需要有專人照顧?但很抱歉,長看險不賠了
※ 引述《din (OH YEAH !!)》之銘言:
: 最近我姊聽信保險員的建議(讒言?)
: 準備保新光人壽的長期看護險
: 200萬保額,年付5萬2
: 剛簽約但未付款
: 想不到差點引起家庭革命
: 爸媽極度反對她保此險
: 看過長期看護險的相關討論也隱約感到不妥
: 不知各位大大有何看法
: 希望不要因為保了此險引發家庭糾紛
: 趁現在還有機會,聽聽大家專業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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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9704投入保險業務員這片大海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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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illiam
at 2011-11-24T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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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a
at 2011-11-26T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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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orge
at 2011-11-28T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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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itlin
at 2011-12-02T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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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12-07T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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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a
at 2011-12-08T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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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ily
at 2011-12-11T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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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e
at 2011-12-13T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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