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撫養妹妹的未成年小孩需要哪些條件?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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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mboo1106 (bamboo)》之銘言:
: 請問妹妹的小孩目前1歲,
: 妹妹夫妻年收入約50萬,已有妹婿父母要撫養,
: 因為我的稅率較高,
: 明年報稅時,打算拿來我這邊報撫養,
: 我在網路上有查詢到只要同一戶籍半年以上就可以報了嗎?
: 還需要其他事證嗎?
: 事實上我也的確有撫養到這個小孩,每各月的尿布奶粉我都有買一些,
: 還有一些家庭的基本開支,
: 那我需要舉證撫養的事實嗎?如何舉證呢?


納稅義務人如主張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時,應先證明受扶養親屬

之父母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且更近親等的

法定義務扶養人不具謀生能力扶養該名其他親屬,納稅義務人符合釋

字415號(http://0rz.tw/NvODd)所述,以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同居

客觀事實(不以同戶籍為要件),且確有扶養之事實,得列報其他親屬

免稅額。


上篇文章有版友反應,還是被國稅局剔除免稅額而補稅

在此茲整理有下列情形,會被剔除其他親屬免稅額:

1.填錯關係為「子女」,被國稅局認定為虛報免稅額。

2.該名其他親屬被重複列報為受扶養人。

3.更近親等之法定義務扶養人具有謀生能力,例如該名其他親屬之祖

父母擁有不動產、有股票股利之收入等等。(財稅資料中心)

4.經查證實並無同居之客觀事實。

5.該名其他親屬之父母為薪資免稅身份。

6.其他親屬之年齡不符規定,應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
此項於[釋字#694]宣告違憲,自解釋公布日起,1年內失其效力

7.其他親屬列報有三個以上者,國稅局在查核上會比較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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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一枚 不給認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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