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代同事PO文發問。
之前同事發生交通事故,骨折。
診斷證明書寫到:
XXX年XX月XX日急診求治,宜須護裸支架使用(此項目為病人自費).....後文略
這張支架的收據不是醫院開的,
應該是和院方合作的廠商開立的。
後來送了兩家裡賠:一家是傷害險,另一家是機車強制險。
結果強制險有賠護具,
但傷害險那端卻告知這非屬於醫療費用,未予理賠護具的部分。
比較便宜的強制險卻賠的比較強大?
想請問遇到的這樣情況是正常的嗎???
還是原PO買到比較糟糕的傷害險保單呢???
若是的話明年到期想換一間公司承保傷害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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