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17 一問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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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第 17 條
: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
: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
: 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 設:
: 某甲於收到一審查意見通知書 A,其回應期限為100/1/1,審查員於100/1/7日因未收到
: 回應而予以審定不予專利並發出核駁審定通知書。
: 唯甲因不可告人之理由,已將其回應於99年12月30日寄送予其所就讀之國立大學
: 校內之技轉組,而技轉組之人員因認為不關自己的事而於100年1月8日予以退件處理。
: 甲主張:
: (1)該校內之技轉組為一行政機關之分支,故應得視為一行政機關,據此,該校技轉組之
: 相關人員,依行程法§17之規定,應於查明其不具管轄權後主動地將該案件移送智財
: 局並通知該甲;
: (2)又,該99年12月30日較上開日期早,故審查委員應撤回相關審定而根據該續行審理。
: 問:
: 一. 國立大學之技轉組是否得視為一行政機關?
: 敝人意見是
: 國立大學應為教育部之下級機關 又,其技轉組又屬其直屬分支,具獨立編制、預算
: 及對外行文之能力,故應當得被視為行政機關。

同意 個人覺得是行政機關

: 二. 另外 行政法§17的適用是否得無限擴張至所有的行政機關? 如上例

行政程序法就是適用於所有行政機關 似乎沒有擴不擴張的問題

: 三. 觀其回應期限應為一"指定期間" 該指定期間是否受行政§17 法定期間之規範?
: 以上 請版上先進助為解惑 感謝

如果專利法有規定期間 那就是法定期間
問題是應該沒有 所以審委才指定期間

也就是說 這應該是個附解除條件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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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nna avatarZanna2012-03-23
謝D大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