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新法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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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介係根據理律之文章精簡而成 細部請參閱原網址如下:

http://www.leeandli.com/web/c/info_alertsheet.asp?id=127

另外 本文之內容僅係用於參考 敝人不對本文內容之正確性負任何責任


針對美國新法 在專利申請程序 影響PE工作內容的重大變革如下:

1. 審查基準日 的認定

「先發明原則」更為「先申請原則』

發明案之申請日得以 臨時申請案 之申請日為準

以後oa時將不能以affidavit 來swear back進而排除前案 (omfg...)

生效日:102年3月16日


2. 先前技術 的認定

由相對新穎性更為絕對新穎性 先前技術將不以國內、外予以分類

生效日為102年3月16日


3. 增加獨立發明人條款

申請案"同時"符合條件1~4者 得申請為『微實體』 規費打25折 (75% OFF)

1. 發明人符合小實體資格;(eg:自然人)
2. 各發明人在低於4件(包含?)已提出申請的美國專利申請案中列名為發明人
3. 各發明人年收入少於450萬新台幣者........(  ̄ c ̄)y▂ξ
4. 申請案之申請權受讓人之年收入不多於450萬新台幣者

『已生效』 生效日:100年9月16日 (應得溯至100年9月16日後提出的申請?)

(論學生人頭戶暴增之可能)


4. 增加 優先審查條款

除既有的途徑外 若申請案之獨立項 =<4項 及 總CLAIM為30項以下者

申請人得付約14萬 NT.DRS(大實體) 或7萬NT.DRS(小實體) 申請加速審查

付錢後請求後一年內得第一次OA

『已生效』 生效日:100年9月26日

(對IT、手機等技術生命週期較短者有利)


5. 增加 補充審查條款 (下稱SE)

專利權人可於領證後(備具前案?)向USPTO申請SE,來進一步判斷己核準專利的可

專利性。申請後USPTO將於3個月內發出通知,

(原PO猜..有點像台灣的技術報告書?)

生效日:101年9月26日


6. 增加 專利核准後的無效程序

取消以往的Inter parte, ex parte re-exam.

(1).第三人可基於任何法定可專利性事由,提出專利有效性之質疑。
(有點像台灣92年前 舊法中的 公眾審查?)

(2).經(1)後,可進行 Inter Partes Review
(舉發、被舉發雙方均得就舉發之內容表示意見 舉發方需具名)

(3).Ex Parte Reexamination 跟 Ex Parte Reexamination 類似
(僅舉發方得向uspto提出單次、單向意見 舉發方得不具名)

生效日:101年9月16日


7. 未揭露最佳實施例 將不會導致專利無效

依規範 申請案仍要揭露best mode 但沒罰則.... (  ̄ c ̄)y▂ξ

生效日:101年9月16日


若上開內容有誤 請各位先進多加指正 謝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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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eila avatarLeila2011-11-04
優先審查應該是一年內審結,拿到final或核准函。
Steve avatarSteve2011-11-06
是指advisory action嗎 一年內拿到喔...(  ̄ c ̄)y▂ξ
Carol avatarCarol2011-11-10
是 FOA 吧 AA 是在之後的
Agatha avatarAgatha2011-11-12
ex parte re-examination並未取消喔,新法沒動到這部分.
Harry avatarHarry2011-11-17
先申請原則+例外 這樣才對 例外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