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案子多到瘋掉 每件都是比趕的 故想了一個辦法來省時間 如下
若有一A論文 其於101年1月1日於論文口試中公開
在101年5月5日時 委案事務所以撰寫稿件
那~請問 該專利工程師是否得僅將CLAIM 貼於 發明內容及實施方式(三貼法)
接著再補一句
『本發明之全數技術特徵與1月1日公開之該A論文相同 故將不於此贅述』
後於申請日時主張101年1月1日之優惠期間
那...理論上該案之說明書範圍 其實就最少等同於該論文之內容
是這樣嗎...? XDDDDD
這招行不行得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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