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股東可扣抵稅額 清算日註銷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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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陳小姐問:公司最近要註銷,其帳上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尚有餘額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解散時,在清算完結分派剩餘財產後,已經沒有盈

餘可作分配,故應該在清算完結日註銷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營利事業合併時,合

併存續或新設公司可將合併消滅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計入存續或新設公司的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但計入稅額不能超過消滅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按稅額扣抵比率

上限計算的稅額。因此,合併消滅公司須在合併生效日,就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

,也就是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的稅額,予以註銷。

【2009/07/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496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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